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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多措并举严厉防范打击保险领域非法集资

2013年11月25日13:53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保监会历来重视非法集资风险防范治理工作,加大非法集资防范打击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健全机制。先后出台非法集资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9项制度,建立包括案件监测、报告、分析、处置、责任追究在内的全流程工作机制,强化非法集资案件日常管理。二是定期排查风险。采取多种方式、通过多种途径,深入排查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先后4次部署行业进行风险排查和预警防控,重点排查保险中介业务、基层机构及收付费环节案件风险,力争“打早打小”。三是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于非法集资案件做到每案必查,及时处置化解风险,完善内控,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严肃追究案件管理责任,先后对32起非法集资案件140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四是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下发宣传手册、组织宣传活动、通报典型案件等方式,不断提高保险消费者以及保险从业人员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和能力。今年5月组织开展宣传月,全行业悬挂条幅、摆放海报、展板等3万份,发放宣传资料100多万份,通过短信或微信平台、电子邮件等发送宣传短信130多万条,举办客户讲座千余次,直接受教育的社会公众达到260余万人次。

从近几年全国情况看,非法集资持续活跃,新增案件多、金额大,并且呈现由传统生产领域向投资理财领域、活动空间由实体向网络发展、参与人员遍及社会多个阶层、民间融资引发案件较多、衍生犯罪频发等特点。今后一段时期,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影响,一些潜在非法集资案件可能会加速暴露。在全国非法集资形势更趋复杂严峻的大背景下,保险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也在增加。

近年来,保监会在防控行业案件风险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主要有:一是利用职务便利。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员,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二是假借销售保险名义。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三是高额利息诱导。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四是伪造单证印鉴。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涉案金额、受害人数都比较少,非法集资案件风险整体可控。但由于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复杂性,我们在查防工作过程中也遇到不少困难。一是对保单的法律定位不明晰,影响了案件立案。销售假保单只能以实际非法所得计算犯罪数额,不能以票面金额计算犯罪数额,导致一些利用虚假保险单证非法集资的案件因行为人的犯罪所得较少而不能立案,错过了“打早、打小”的有利时机。二是有关部门基层机构处置涉案财产标准不明确。当事人将通过非法集资、传销等途径获取的资金用于投保,对保险业来说,在案件结案前属正常业务,有关部门直接要求保险机构全额退保并划转资金或重复划转,将导致保险机构面临诉讼风险或承担经济损失。三是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操作要求不明晰。案发后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案件处置工作,但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寄希望于公司“买单”,与相关规定中“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精神不符,甚至致使一些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难以及时、准确认定,同时也给公司造成一定负担。

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下一步,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配合部际联席会议做好各项防范处置工作,构建并完善保险行业非法集资案件风险管理体系。保险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强化对保险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加强针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消费者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保险消费过程中力争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配合做好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1000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风险排查,及早发现风险苗头;案件发生后积极做好案件调查、客户回访、追赃挽损等工作;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管控漏洞,做好责任追究、后续整改以及警示教育工作,防止同质同类案件发生。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为了积极防范保险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我们建议:一是加强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协作力度,建立案件查办会商机制、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合力。二是建议明确保险单的法律性质,即明确保单为金融票证的法律属性,并使之得到刑法保护。三是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案件处置环节的操作要求,明确债权债务处理规则,细化不能偿还债务的处理方法与标准。 

(责编:李栋、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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