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黄洁 实习生孔一颖
如今,信用卡已经成为普通百姓手中的金融工具,信用卡犯罪类案件也随之增长。3月27日上午,记者在北京市检察系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其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办理该类案件数量是2011年的9倍,多数属于“恶意透支”型犯罪。
今年43岁的石某是名经济学博士,也曾经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自从2008年以来,石某相继在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等九家银行办理了12张信用卡,用以取现、消费。
2010年,石某辞职专做期货,不曾想没过多久就赔了钱,不得已他开始用信用卡取钱支撑资金周转,然后再用其他卡取现用于还款。每一张卡,石某都透支使用了额度上限,也就是“刷爆了”。
2011年9月前,石某还曾经给每家银行还过上千元至一两万元不等的钱款,可随着债务越积越多,这些卡陆续都被银行冻结。银行工作人员也开始多次以短信、信函、电话等方式催缴其还款。可此时的石某,生意的资金链已经断裂,完全没有了偿还能力。
根据查明的情况,石某先后透支总额达到30余万元。2013年3月25日,西城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石某提起公诉。
“虽然石某具有经济学博士这样的高学历背景,但却在相关法律知识方面存在欠缺。”西城检察院金融犯罪检察处处长陆俊钊介绍说,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认定为“恶意透支。”
虽然按照《刑法》规定,“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有八成犯罪嫌疑人认为透支不还不属于犯罪。“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认为欠银行的钱不是什么事,只要到时候把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还了就可以了,不知道这会构成刑事犯罪。”陆俊钊说。
据了解,在西城检察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类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截至案发时,已经拖欠银行钱款两、三年,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远高于本金数额,有些犯罪嫌疑人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的手段来逃避银行的催收。
对此,陆俊钊表示,拖欠银行钱款后,变更住址、更换联系方式的行为非常不可取,因为一旦构成“恶意透支”,银行找不到持卡人则会向公安机关报案,透支者归案后可能会面临刑事拘留。“这种情况下,应尽快跟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按照约定还款,而不是‘人间蒸发’。”
东城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朱海燕还补充称,发生恶意透支现象,银行也存在资格审查不严、申领条件过低、恶意透支存在的法律后果告知不明确等问题。
记者了解到,虽然恶意透支案件高发,可司法实践中对于透支金额的计算标准,银行和司法机关却并未达成统一。银行方面往往认为,恶意透支的数额应当包括“本金、复利、滞纳金、手续费”,持卡人每向银行还一笔钱,这笔钱款应当优先抵偿复利、滞纳金、手续费。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则认为,还款应当优先抵偿本金。“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具有民事违约金的性质,并且不同银行对其规定的数额不同,作为恶意透支数额予以认定不合理。”昌平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赵磊说。
然而,按照这两种方法计算所得出的恶意透支数额相差甚远,同时这个数额结果可能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朝阳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叶萍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对此问题进一步规范。同时,银行还应该将恶意透支的本金、利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区分计算,统一计算标准,以便对恶意透支数额进行掌握。
(原标题:经济学博士透支信用卡炒期货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