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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克隆盗刷银行担责七成

晶报

2013年04月24日08:48        手机看新闻

储户张先生银行卡深夜被盗刷3.6万余元,他为此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告上法庭,索赔4万余元损失。福田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没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应担责七成,赔偿储户2.5万余元。银行、储户均不服一审,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昨日此案二审开庭。

储户银行卡深夜遭盗刷

储户张先生诉称:2012年8月8日晚11时52分,他的手机突然不断地收到银行卡取款信息,显示每次取款2000元。在不到10分钟的短时间内,他的卡被盗取款19笔。但此时银行卡就在张先生身上,他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同时报警。

在派出所民警的指导下,张先生到ATM机打印了被盗刷的信息记录,经查他一共被盗取36461元。派出所立案后,通过调查得知:取款地点是在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某镇的自动取款机。录像显示,取款人并非张先生本人。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他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对所发银行卡的防盗技术、识别技术的注意义务,要求银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40467.46元,并承担诉讼费、取证费、误工费。

一审开庭时,银行辩称:双方签署的储蓄合同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账户所有人本人所为。该卡是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的,在密码正确的情况下银行即应予以兑付。而且银行交易处理系统和银行卡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此案应先移送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如果账户内的资金款项确属被他人盗取,且张先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银行信息的行为,由此导致的损失显然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银行担责七成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储户和银行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取款密码的义务,银行应当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涉案借记卡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使用伪造的卡进行的。银行在ATM机的设置和管理上存在疏漏,没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过错,应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和储户虽然约定“凡是使用持卡人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所为”,但伪卡交易不适用该规定。

法院还认为,张先生持有的银行卡密码是其本人申请及其个人知晓,即使发卡人的系统也无法获知,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该银行卡的款项在异地被凭密码取款,显然张先生也存在用卡不当、泄漏密码的过失行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应对张先生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银行应向张先生赔偿经济损失25522.7元。

卡被盗刷原因何在?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和银行都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昨日二审时,张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己用卡不当、泄漏密码,并无任何事实依据。此外,自己在开户申请书中约定:ATM机取款每日限额为2万元。但事发那晚他的卡被盗取了36461元,超出每日限额16461元。

银行方则表示,银行并不存在ATM机超过2万元限额的情况。

银行方坦言:目前我国银行业普遍采用磁条卡,其特性就是读写比较容易,存在数据容易被复制、盗取的现象 ,但他人无法通过读写器等获取密码。如果张先生密码没有泄漏,他人即使复制了磁条卡信息,也无法成功实现ATM机交易。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庭外采访

法院:银行卡安全技术滞后

银行:升级芯片卡需千亿资金

法院建议: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风险管理,堵塞管理和技术漏洞,特别要加大技术投入,加快技术升级。而记者注意到,不少银行卡被盗刷索赔案中,银行或多或少都承担了部分责任,而法院判决的理由也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利用系统安全漏洞盗支储户资金。

而此案中被告的银行方则吐槽称,银行卡技术想要升级没有那么容易。如果要将磁条卡升级成抗攻击能力比较强的芯片卡,不仅需要更换卡片、升级ATM、POS机具,还要改造银行卡更换的后台系统,并对员工、用户进行教育培训。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单方面将磁条卡升级为芯片卡,都无法实现联网通存通兑。而据估算,实现银行卡的升级,需要我国政府、银联、各个参与主体投入数千亿元的巨额资金。而且何时启动、何时完成银行卡升级,都需要政府和主管部门统筹考虑,远非一家银行自身所能独力承担,它是政府和银行卡产业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责任。

(原标题:银行卡被克隆盗刷银行担责七成)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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