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1995年引入存贷比,通过存贷比等指标配合当时的双紧缩政策,进而抑制通胀。但是时至今日,75%的存贷比被业内普遍视为不合时宜,应该适当调整。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日前在“2013金融街(行情,问诊)论坛”上做了题为《完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的演讲,她提到,当年制定75%的存贷比的时候,它的初衷是为了给新设立的交通银行(行情,问诊)以贷款的自主权。吴晓灵认为,在2003年之前,我们国家的基础货币主要是中央银行主动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75%的存贷比例对于商业银行控制流动性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2003年之后,由于银行的基础货币主要通过外汇占款来提供,存贷比这种非常注意存款的考核使得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的管理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了一定的侵蚀,成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桎梏。
“我国目前的控制存贷比和贷款规模这两项指标的政策,侵蚀了商业银行的金融自主权。”吴晓灵如是表示。她认为,比如存款冲时点和贷款绕规模,这些都是商业银行行为扭曲的表现,这种扭曲也扭曲了货币信贷的信号,对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市场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吴晓灵特别提到,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在本次金融街论坛第一部分主题演讲“金融改革与中国经济发展”谈到货币政策问题时也讲到了这个问题,银行用理财产品来冲时点,使货币供应链在短时间内剧烈的波动。
各家银行都下达存款的指标和任务,为了完成存款的指标和任务,买存款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吴晓灵进一步指出,买存款的做法催生了金融掮客,为内外勾结,非法集资留下了漏洞。她认为,归根到底,因为商业银行没有资产负债的经营完全的自主权,所以才产生商业银行行为的扭曲。
吴晓灵认为,要解决这个痼疾,就应该认真贯彻巴塞尔协议,给商业银行以经营自主权。因为75%的这种硬性的存贷比例,无论从货币创造上还有流动性上都没有特别实质性的作用,而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约束商业银行的扩张行为,提高偿付能力,用流动性指标防范银行的支付风险,能够更好的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银行同业业务现在也成为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对此,吴晓灵认为,商业银行是经营信用的企业,应该说是我们国家信用的模范遵守者和表率。
同业业务的盈利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这种做法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会影响流动性的管理。
对此,她表示,除用于清算、结算及头寸参与的同业往来的资金外,其他均应视为一般存款和一般贷款,给它以资产负债的自主权,应该真实反映资金用途。此外,要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银行发行的保本的负债产品一律计入表内,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的产品,凡是有地区收益率的均应纳入表内。
“银行不保本的理财产品要注明信托关系,且不得有预期收益率的宣传,如果能明确是信托关系,而且不标明收益率的话,才可以被列入表外。”吴晓灵说。
最后,她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第39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用流动性覆盖比例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替代75%的存贷比例。她表示,修法是一个过程,可以先发行同业的大额可转让存单,把这些存单的资金计入一般存款,并交纳存款准备金,允许商业银行用这样得来的资金去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