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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3]4号)

2013年05月24日09:55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受处罚人:方明

  身份证号:310105198901131654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

  (一)2011年6月16日至2012年2月29日,你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上分”)任银代部客户经理。期间,你冒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上分”)售后服务人员,向信访人曹某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将利益演示表中的不确定的中档红利解释为确定可获取的收益,并劝说曹某将其原有新华人寿保单退保,然后误导其先后购买了生命人寿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和新华人寿红双喜盈顺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2012年4月,你进入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人寿上分”)从事营销员工作。期间,你又误导曹某购买了华泰吉庆年年年金保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关于向曹徐坤及其家人销售保险中几项行为的事实确认书(你签字确认,证据一)

  2.华泰人寿上分关于你在向曹徐坤及其家人销售保险中几项行为的事实确认书(华泰人寿上分盖章确认,证据二)

  3.新华人寿上分关于该公司在向曹徐坤及其家人销售保险中相关行为的事实确认书及新华人寿上分提供的关于曹徐坤先生投诉情况的说明(新华人寿上分盖章确认,证据三)

  4.生命人寿上分关于该公司在向曹徐坤及其家人销售保险中几项行为的事实确认书及生命人寿上分提供的《情况说明》(生命人寿上分盖章确认,证据五)

  5.F351号曹徐坤信访件及补充材料(曹徐坤签字确认,证据六)

  6.信访人曹徐坤提供的载有其与你交谈的录像、录音及相关照片等证据的光盘(证据七)

  7.与周峰的调查笔录(周峰签字确认,证据八)

  8.与杨立英的调查笔录(杨立英签字确认,证据九)

  9.与你的调查笔录(你签字确认,证据十)

  10.调查人员与梁钟青、张赟的电话记录(证据十一)

  11.你在生命人寿上分的入司、离司材料(生命人寿上分盖章确认,证据十二)

  12.你在华泰人寿上分的入司材料(华泰人寿上分盖章确认,证据十三)

  13.新华人寿上分、生命人寿上分、华泰人寿上分与客户达成一致的协议(证据十四)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你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吊销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我局已于2013年4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未要求听证和提出申辩意见。

  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5万元人民币罚款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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