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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2013年07月23日08:42    来源:文汇报    手机看新闻

暴雨中行车,车辆涉水后发动机进水损坏能否理赔?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11年7月,宏住公司(化名)的奔驰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2012年7月14日,投保车辆在行驶时,发生发动机进水的单车事故。事发当日系暴雨天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于同年8月10日对车损进行评定,定损金额为72000元。宏住公司觉得定损金额过低,另行支付评估费6000元委托评估,估损金额为242341元。后经修理,宏住公司实际支付修理费240000元,其中发动机修理费168000元。宏住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6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非发动机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偿付宏住公司保险理赔款72000元。宏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并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车辆进水有可能是驾驶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等所致,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可以援引免责条款拒绝理赔。但若车辆是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引用上述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该案中的事故评估费是宏住公司在不同意保险公司定损结果的情况下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保险公司也应当理赔。综上,二审改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6000元。(潘静波 刘力源)

(责编:张文婷、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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