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罚〔2013〕29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 所:驻马店市铜山大道与玉兰路交叉口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你公司在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天中大道营销服务部保险业务时,利用业务便利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涉及手续费25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你公司开具的手续费发票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7月30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