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罚字〔2013〕10号
当事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
住所: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一号商服13-16号门
负责人:任武军
当事人:任武军 大地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23060219650105XXXX
2013年4月9日至6月7日,黑龙江保监局对大地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故意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二、虚列宣传费。
三、虚列车辆修理费。
四、虚列车船使用费。
五、虚列差旅费。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专业代理合同复制件、合作协议书复制件、承保档案复制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大地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陈述申辩称:公司对违规问题已经充分认识,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开展全面自查, 对违规问题逐一查找原因,积极落实整改,并追究违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请求从轻处罚。黑龙江保监局认为:鉴于当事人开展全面自查,积极组织整改,排查违规行为,对违规机构及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黑龙江保监局对大地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陈述申辩予以采纳,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责令大地财险大庆中心支公司改正,决定对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任武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黑龙江保监局决定对其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电汇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3年12月17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