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罚〔2014〕5号
受处罚单位: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住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泰国际广场17层B06/07/08/09室
主要负责人姓名:李三保
经查,2013年4月至5月期间,你分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规报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笔录、相关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我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你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分公司未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规报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分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证据材料,林健在上述违法行为期间任你分公司商险承保部经理、业务具体负责人,为上述违法事实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林健警告并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对你分公司的处罚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东宝大厦支行
账 号:44001400115058900000
同时将注明被处罚人名称的划款凭证复印件抄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存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保监局
2014年1月15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