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2]32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8号新亚科技大厦1楼,负责人:韩亮。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数据不真实等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11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通过虚构购买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经济事项套取资金406750元,用于向员工发放福利;通过虚构会议费、差旅费等经济事项套取资金118528.97元,用于团队激励、业务招待等其他事项。
二、2011年,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以激励费的形式向销售团队支付展业费用,销售团队业务员将领取的部分激励费向客户支付额外利益91000元。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对此,我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行为一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罚款人民币110000元。
行为二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罚款人民币60000元。
综上合计,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罚款人民币17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月23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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