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处罚人:伏斌
身份证号码:310102196704190016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在你担任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重大客户部经理期间,存在如下行为: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10-2012年承保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船舶险、船舶建造险业务时,为获取保险业务,你通过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出费用,向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保险经办人员赠送财物,金额为7.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记录》;
2.与你的调查笔录;
3.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
4.你的任职证明文件;
5.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你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我局已于2013年11月29日向你委托的柏文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3年12月18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