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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4〕5号)

2014年03月13日15:00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4〕5号)

  受处罚人:金喜良

  身份证号码:320113197103274834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在你担任北京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明亚经纪”)负责人期间,该公司存在如下行为:

  潘佳于2012年3月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2012年3月-10月期间为该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该公司对其所做业务发放了对应佣金。潘佳在此期间并未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明亚经纪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

  2.与你的调查笔录;

  3.潘佳与明亚经纪签订的代理协议复印件;

  4.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决定

  明亚经纪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你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我局已于2014年1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

  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款项划至下述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划款凭证复印件应抄报我局,以备存查。

  逾期,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4年3月7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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