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江苏省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今后我省公务员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编制外的各类用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驻宁的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统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负责管理;其他省属和部属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编制内全部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今年6月1日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项目和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今年6月1日前,用人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工(公)伤职工,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其旧伤复发的医疗待遇(含配置辅助器具费),可由用人单位凭原始工(公)伤认定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按原规定处理。
此外,工伤职工服从组织安排在用人单位之间流动,或者在与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接收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在当地申报继续参保。工伤职工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