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办法是放高利贷。
唐朝允许各“机关单位”向民间放高利贷
唐朝和宋朝,都有那么一段时间,允许各“机关单位”向民间放高利贷。高利贷的本金,有朝廷拨付的“本钱”和“公用钱”,也有公务员们自己凑的集资款。上至六部,下至府县衙门,都把这些本金放出去。放贷的对象,主要是各单位辖区内的商人。放贷的期限,短则几天,长则一年。月息最低3%,而且是“驴打滚”的利滚利,利润相当可观。获得的利润,国家财政抽小头,本衙门留大头,大部分利息都存进了“小金库”,供领导调剂使用,一些钱用来吃喝玩乐,一些钱用到岁尾发年货、发红包。
还有的衙门嫌放高利贷来钱还不够快,直接拿集资款甚至公款做生意。
(责任编辑:张文婷、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