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行浙江永嘉支行通过否定辖内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法人人格,成功收回因信用卡纠纷损失的38500元款项及其案件费用,成为当地首次运用“法人人格否定”成功处置不良纠纷的特色案例,为金融同业清收不良资产提供了借鉴。
据悉,2012年3月6日,农行永嘉支行因信用卡纠纷,通过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对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起仲裁,并最终胜诉。胜诉后,该汽车租赁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38500元赔偿费以及案件费用偿还义务,于是该行又于同年6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月对该公司立案强制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方却发现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上是皮包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该案中止执行。在形势极其不利的情况下,农行永嘉支行法务人员并没有放弃,经过努力,最终查实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由马某、郑某各出资5万元并分别持股50%,马某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后,两人将注册资金提取为个人所用。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根据这项规定,农行永嘉支行迅速整理材料,并于近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追加马某、郑某为被执行人。法院根据申请,审查后否定了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人人格,裁定变更马某、郑某为被执行人,并对股东之一郑某的房产予以查封。至此,该行顺利收回38500元纠纷款项及其案件费用。
据农行永嘉支行法务人员介绍,用“否定法人人格”的方法处置不良纠纷实属第一次,但这同样可运用到不良资产的清收上,如果贷款公司存有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银行可以主动撕开公司面纱,对法人人格进行否定,尽可能保全信贷资产,同时也能对维护金融秩序起到一定作用。(朱爱生 王锡洪)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