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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信银监会主席 吁废除信用卡全额罚息条款

金彧 沈玮青

2012年11月07日07:48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作为信用卡持有者的山东律师王新亮,昨日致信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也有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银监会规定。

信用卡仅差1元未还  也按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信用卡仅差1元未还 也按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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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湖南电视台

  信用卡仅差1元未还 也按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收起

  新京报讯 (记者金彧 沈玮青)信用卡消费10000元,即使只有10元未还,银行仍按10000元收息。作为信用卡持有者的山东律师王新亮,昨日致信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请求银监会对银行业涉及信用卡的“全额罚息”霸王条款进行整顿或废除。

  对此,银监会昨日表示,暂时没有回复。

  律师

  全额罚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王新亮称,自己是两张信用卡持有者,但是,在办卡时没有一家银行告诉他如果部分还款,会按照全额计息。

  近期,王律师打印了多家商业银行信用卡合同,发现除了工商银行不这样收费外,其余银行都如此收费。只有建设银行在合同里将这一规定字体加粗变黑,其余银行均无醒目提示。

  银监会去年颁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4款明确规定,银行业在消费者提交的申请当中要以“重要提示”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计结息规则、滞纳金收取方式。

  “这就是违法行为,属于霸王条款,银行既违反了银监会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公平交易权。”王律师表示。

  银监会

  暂无公开回应

  王新亮表示,昨天早晨给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发出EMS。

  昨日,记者就此事联系银监会,未得到答复。

  王新亮还认为,一般消费者不懂法律,跟银行签信用卡合同时,不看合同,通常并不知道如何计息还款,而银行也未尽再次口头提示的义务。

  “按照格式合同条款的规定,凡涉及到合同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另一方负有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银行不提醒,就是违法行为。”王新亮说,现行体制下,上述条款没有废除前,消费者没办法打官司。

  不过,昨日有银行客服对此表示,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该银行按照每笔消费全额计息,这一收费标准是得到国家认可的,也在该银行网站上有明示。顾客在办信用卡之前,相关条款也会在文件中出现。

  ■ 背景

  信用卡全额罚息引社会热议

  央视此前报道王某在中国民生银行透支11万5年后要还44万的案例,“全额罚息制度”被指霸王条款,并引发热议。据了解,目前国内除了工商银行外,绝大多数银行采用这种全额罚息的方式。

  王新亮律师“趁热打铁”致信银监会,获大量网友转发留言。

  不少网友表示支持取缔。借贷网官网表示,请求废除信用卡霸王条款,希望不要最终不了了之,拭目以待吧。还有网友称,针对信用卡问题也给尚福林写过信,最终不了了之。

  也有银行业内人士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银监会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说“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偷换概念,利息就是利息,对没有还的钱收取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但中国的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罚息”是不对的,利息不是“罚”的,更不应该“全额罚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全额罚息”违背了这个初衷。(金彧)

  【公开信摘要】

  王新亮通过研究银行信用卡的办理合同和这一霸王条款之后,认为:

  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本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并没有被明确告知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的计收办法,尤其是没有被明确告知部分还款却按全部应还款数额计收利息。而众多银行的网上申请信用卡业务中,在领用合约(或协议)中也没有明确详细的告知计收办法。

  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无意间或无力还款时,已还款部分属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应当将已还款部分还计入全部款项内计收利息,此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显失公平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三、违背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还款计息的强制性规定。

(责任编辑:值班编辑、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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