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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根据资产负债率区别对待企业债发行

2012年12月20日07:46    来源:中国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继加强存续期监管、开展偿债风险排查、加强信用建设后,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债风险防范管理。通知提出,将根据资产负债率的不同,区别对待企业债的发行。

  65%成参考分水岭

  通知明确,对资产负债率在65%-80%之间的发债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将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对资产负债率在80%-90%之间的发债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90%,且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改委将不予核准发债。

  对于资产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将给予“重点关注”。具体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通知提出,将根据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的保障措施。城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发改委有关人士处获悉,2012年全年企业债发行规模超7000亿元已成定局,根据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明年企业债发行规模有望稳步扩大。

  区别对待保障房发债申请

  通知进一步完善了保障房项目申请发债的手续,提出发债募集资金拟投入的保障房项目,应纳入省级保障房项目计划,或省级政府与地市政府签订的保障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并严格限定在公租房、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对在省级计划和目标责任书之外的发债申请,将不纳入绿色通道,按一般企业债对待。(下转A02版)

  (上接A01版)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债担保行为,通知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通知要求,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辅导报告。再次申请发债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在存续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兑付本息情况的报告。除此之外,还将建立发债材料披露质量专家评议制度,拟邀请投资者代表定期对披露的发债材料质量进行评价。

  通知要求,加强对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及重组的管理。规定注入资产必须为经营性资产,政府办公场所、公园、学校等纯公益性资产不得注入城投公司。注入资产必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由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权属转移登记及变更工商登记。

  通知提出,作为企业注册资本注入的土地资产除经评估外,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划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的,应证明原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

  加强评级机构监管

  在信用评级方面,通知要求加强评级机构自身信用记录采集使用,强化综合信用评级承诺制度。

  “我们判断一个债券的风险,一般看三个方面,外部机构的评级、发债公司的财务指标和发债主体的信用级别,例如副省级以上城市的债券认可度就高。评级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之所以设这三重“关卡”,是因为国内的信用评级市场混乱,一些机构不是对评级委托方的基本面进行评估,而是存在两者间利益输送的现象,有很多灰色地带。“评级对债券的融资成本紧密相关,尤其影响到二级市场,例如AA和AA+的债券就会差几十个BP。”该交易员表示。

  有鉴于此,发改委此次下发的通知中,专门对规范信用评级,防止评级虚高作出规定。发改委将组织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评级行为监督,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鼓励举报不规范评级行为,一经查实,按规定处罚。通过上述措施,防止评级机构以高评级招揽客户、“以价定级”、出现兑付风险不及时揭示等不良行为。 □本报记者 王颖春

  实习记者 徐文擎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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