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工资基数的差距大,也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性不足的产物,与执法不严有关,与公众期待逐步缩小收入差距的愿望背道而驰。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141倍。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据《人民日报》1月7日报道,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普通民众,都急切呼吁完善现行的管理制度,让公积金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公积金制度本是解决公众住房的辅助措施,现在却成了一些人收入的一部分,并逐渐演变为一些单位的隐形福利。由于缴存比例、数额与收入挂钩,与单位的性质及福利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于是,这一本应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在实践中走偏了路,出现了不同单位公积金缴存数额有着“天壤之别”,以及缴不缴存基本由单位决定等状况。
公积金制度之弊,有公积金制度本身的不足,如缺乏强制性,与工资基数单一挂钩等,但本质上仍是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个子系统,与其他制度有着密切关联。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出多种改革之艰。
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收入分配改革之重。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很大程度上源于工资基数的差距大。比如,有人公积金缴存额上万元,有人缴存额不足百元,形成如此巨大鸿沟的“幕后推手”是个人工资基数的差异。以此而论,公积金缴存上的痹症,其实是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的反映。也就是说,收入分配制度不改革,公积金缴存两极化也难以撼动。公积金制度具有的福利性,使其客观上已经转化为收入的一部分,在收入分配制度没有清晰的改革路线图的背景下,公积金制度隐形福利就难以扭转。而公积金的隐性福利化,又增加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难度。
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忧。一些单位之所以屡屡突破公积金缴存上限,是因为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制度,为一些高收入单位避税提供了政策空间。某种程度上说,公积金两级分化的痹症,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结构性不足的产物。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不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前提下,一些高收入单位为了员工少缴个税,在社保和公积金上做文章的冲动就不会停止。如果个人所得税改变单一与个人收入挂钩的政策,而是提高与家庭收入关联度,那么,单位冒违法违规之险去突破公积金缴存上限的冲动也不会那么强了。
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严格执法之弱。有单位违规不缴或少缴公积金,有单位突破上限多缴公积金,都与相关单位执行政策不力脱不了关系。当前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执行政策方面普遍弱势,缴不缴公积金、缴多少基本上取决于用人单位的意愿,公积金管理机构鲜有主动干预。从一定意义上说,公积金制度之弊是执法不严的外化。如果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改变执法的被动,不能严格执法,则难以改变有的违规不缴或少缴、有的突破上限多缴的状况。
公积金制度之弊折射实现公平正义之难。公积金相差十几倍甚至上百倍的现状,与公众在公积金的问题上,既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又期待逐步缩小收入差距的愿望背道而驰。从这个角度说,公平正义的原则不回归,公积金制度之弊难有根本改观。
正视公积金制度之弊,当回归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减少其福利性,强化其解决住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