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3日讯(记者 佟明彪)近日,《2012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 》发布,该报告分析称,相对于国企企业家的职务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涉税 类犯罪与涉黑犯罪异常突出。而这一罪名差异则体现出国企、民企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 不足。
报告显示,2012年占国有企业家罪名总数约七成的六大罪名依次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 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而对民企企业家而言,所触犯罪名在数量上 排名靠前的十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 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种罪名的差异,表现出我国因所有制差别而导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弱势地位。由于民营 经济在发展上滞后于国有经济,两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获取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能力 也有较大差别。而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的利润率往往也更低。2013年1月,全国工 商联发布的数据显示,500强民营企业盈利总和与国有五大银行相当,纳税总额与净利润 总和相当。另外,原材料成本上升、用工成本上升、人才缺乏、税费负担重和资金成本上 升,进一步挤占了民营企业的利润率。这种外在形势,可以看作是民营企业家更有可能倾 向于采用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短期行为来获取经济竞争优势的助推器。
此外,也不排除部分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是因为旧有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深度转型期,经济结构、社会体制、利益结构都 面临重大而剧烈的调整与变动。在这一过程中,部分适应旧有计划经济的体制、制度与市 场经济的发展不相吻合,这必然导致一些经济行为往往以突破旧有规则的方式进行。而民 营企业家由于缺乏在旧有机制下的资源,更有可能采用“创新”方式进行经济活动。但在 未及时修改的制度框架中,一些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正常的经济行为,也可能被判定为违 法甚至是犯罪。改革开放初期,有力图开拓经营门道的私营企业家因“投机倒把罪”的设 立而落入法网。如今,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适应,也不时出现当年“投机倒把罪”的影子 。
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全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