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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缩小收入差距需要“四改革一调整”

2013年01月30日07:57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确实在拉大,而且情况和后果已经比较严重。我们应该正视这个问题,回避和拖延都是不合适的。经济发展是为了将社会可分配的“蛋糕”做大。但无论“蛋糕”大小,收入分配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性质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产生有其深刻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社会对由市场化改革释放出来的个人禀赋差异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容忍度。“凭本事吃饭”的观念深入人心。体质体格、受教育程度和内容、个性修养等特征都会造成不同人之间的收入差异。无论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还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有个人禀赋差异的原因。改革开放使个人禀赋差异与收入分配更为紧密地联系起来。个人消费、个人人力资本投资、个人职业选择和地域选择的自由度都大大增加。个人自由不但影响到个人禀赋差异本身,而且使个人禀赋差异在收入分配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市场化进程由点及面、由浅入深,市场化时间先后、程度深浅不同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及相应的人群会产生收入分化,出现收入差距。这种收入差距扩大是合理的。

  产生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的第二大原因是财富差异。城乡居民无论是传统职业性的收入来源,还是新增的收入来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都受到物质财富的直接、间接影响。那些具有较多财富积累的家庭,更容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和物质资本投资,实现财富的累积效应。投资需要启动资金,投资一旦成功,财富积累比工资收入要快。所以,财产性收入一般集中在已经富裕的阶层,有钱人会更加有钱,社会财富快速向少数人集中。而那些较为贫穷的家庭,则因为物质资本投资和人力资本投资不足,所获劳动报酬有限,更没有太多的要素投入回报,很容易陷入贫困循环,形成所谓的马太效应。但是,只要财富是合法的,由财富差异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社会仍然有较强的容忍度和认可度。而且,中国历来有“富不过三代”的自我调节机制。

  社会最不能容忍、影响最坏的是由腐败等产生的非法收入、行政性垄断等产生的不合理收入引起的收入分配差距。20世纪80年代价格双轨制下大批计划内物资被掌握行政权力的人转入市场体系高价销售,牟取暴利,形成一批“倒爷”和“官倒”。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垄断隐形化、市场化,行政资源直接以形式上规范的市场主体形式进入市场逐利。经营城市过程中的征地和土地出让,金融、交通、通讯、能源等领域的行政性垄断,表面上都以市场化的形式出现在公众面前,实际则依靠行政垄断支撑高额利润。这些具有行政垄断色彩的行业已经成为工资性收入最高的领域。但进入这些领域工作,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人力资本储备,更重要的是需要过硬的人脉关系。如果再考虑到党政系统存在的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行政垄断对收入分配差距和社会阶层流动性问题的负面影响就更大了。农村居民等社会弱势群体代际职业选择、社会地位的固化,更增加了社会绝望情绪。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模糊认识,就是把效率和公平相对立。事实上,收入分配领域的公平和效率直接相互对立的情况十分少见。必须牺牲效率才能维护公平,或者必须牺牲公平才能维护效率的情况都很少见,也都不是维护效率或公平的唯一选择,更不是最佳选择。更普遍的情况是效率和公平相互促进,互为因果。绝对平均主义不叫公平,牺牲劳动者正当利益发展生产也不叫效率。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提法,实际是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误解,也是对政府职能定位的误解。政府的职能是同时维护公平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库兹涅茨倒U形曲线假说并不具备公理意义。就如同经济增长并不必然伴随通货膨胀一样,经济增长并不必然导致收入分配差距增大。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出路是保障公平

  居民收入分配状况从来都是经济、社会、政治体制和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与反映,一般不存在独立的收入分配制度。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平不能就收入分配本身找出路,而是要从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体制、政策根源上着手。解决我国收入分配问题不能本末倒置,根本出路不是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穷人所得等常规手段,而是提倡和保障不同阶层的社会群体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恢复并维持改革开放前期社会阶层之间的高度流动性。这就需要深化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改革,特别是教育制度和社会精英培养选拔制度的改革完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是下大力气实现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全国范围内的均等化,为起点公平创造条件。这是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战略性问题。个人禀赋差异是导致收入分配差异的基本原因。提高每个人的素质,缩小个人禀赋差异是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最为重要的努力方向。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角度看,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目前此项工作进展缓慢,基本停留在口号层面。基本公共服务应该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司法、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应该借鉴最低工资制度的做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家财力,确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采取强有力措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司法、公共安全等每一个领域都要分门别类,分别制定相应的统一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定期调整。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在全国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执行符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的更高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央政府重点帮助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尽快达标。

  发展针对未成年人的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事业,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保持和提高社会阶层流动性,永葆社会活力尤为重要。这是最为重大的扶贫工程、民生工程。我们一定要从经济社会事业全局和长远角度发展农村地区和西部地区中小学教育事业,大胆按照东部地区的先进标准超前推进,把缩小中小学教育文化和健康差距作为缩小城乡差距、缩小地区差距进而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战略举措强力推进。如果财力不够,宁愿暂时压缩其他方面的经费支出甚至其他领域的西部大开发、农村扶贫攻坚等事项的支出。只要这些基本公共服务能实现均等化,保证贫困家庭出身的孩子也能方便地享受到较好的教育和医疗服务,能够提高自身的科技文化素质,那么,这些孩子长大成人后,就能在个人禀赋上缩小与富裕家庭出身的孩子的差异,从而在收入分配上改变贫穷的代际循环,增加社会阶层流动性。

  目前农村地区九年制义务教育政府投入依然不够充足,对教育部门的管理不够规范有效,学生家长实际教育费用支出仍然很大。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学校收费急剧上升,许多地方甚至接近和超过大学收费。这些乱象都极不正常,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和国民素质普遍提高,不利于从根本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我国是个富有尊师重教、崇尚知识传统的国家,历代对教育事业都坚持有教无类的指导思想,政府尽可能为全体人民包括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提供低廉、便捷的教育服务。高等教育也不能不顾国情盲目模仿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的做法,大大增加居民家庭的教育费用负担。需要政府投入兜底的,政府应该切实负起责任来,而不是盲目实行市场化、产业化,把责任推给居民家庭。

  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必须深化改革

  消除非法收入,确保机会公平和过程公平,要求党政切实转变职能和工作作风,真正做到管住、管好自己人。这是目前阶段最易见效、又最易缓和社会对收入分配不公不满情绪的做法。加快和深化党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设置机构,规范党政职能,改善党政治理,认真履行职责,改变权责不对等、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的状况。严肃纲纪,认真进行反腐败斗争,确保执政队伍清正廉洁,在任何时代,对任何社会制度的国家都是生死存亡的大事,也是基本的执政能力。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规范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前提。我们需要用铁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大幅度提高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党化解包括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内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执政能力。

  同时,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垄断行业改革。新的国资监管体制已经运行10年,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检讨国资监管哪些地方比国资委成立之前效果更好,哪些地方尚不到位甚至还有退步,及时调整完善。现实中仍然普遍存在党政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偏弱的现象,许多党政机构和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借助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实现自身经济意图,而不是面向全社会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引导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工作进展较慢,思想认识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地方。不规范交易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仍然较为严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还很不完善,与人有关的改革进展缓慢,有以兼并重组代替体制改革的倾向。国资监管不到位,力度不够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事和对人的监管尤其空泛。

  当前我国市场垄断大部分属于行政垄断,由市场力量自发形成的垄断暂时还不多见。这些领域已经普遍成为个人收入畸高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关系国计民生并非是实行行政垄断和国有制的正当理由。针头线脑、服装鞋帽等都关系国计民生。党政应该学会利用经济手段实现公共目标,尊重、敬畏市场机制。目前存在的行政垄断必须打破。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相交织的领域应该坚决消除行政垄断,能市场化的环节必须市场化,不能市场化的自然垄断环节,政府监管一定要到位,工资标准、人员配备、成本核算、产品和服务价格、利润分配等都要在政府严密监控下制订实施。我们现在认定的基础行业和关键领域,绝大多数都可以实现市场化,也都不是自然垄断。打破行政垄断并不必然意味着要拆分现有大型国有企业,相当一部分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不合理的薪酬制度和用人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加强政府监管和市场公平竞争,降低行业准入标准,消除行业准入障碍,就能达到目的。比如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电网公司,只要政府监管到位,内部体制机制理顺,全国合并为一张网、一家电网公司是最合适的。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础上,适当加大二次收入分配调整力度,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完善所得税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开征房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都是可以考虑的努力方向。需要指出的是,这只能确保低收入群体基本生存权利,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不应该给予太大期望,更不能将其作为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的工作重点。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不是追求简单的结果公平,不是要重新搞平均主义。我们首先要承认、尊重、保护个人禀赋差异和财产差异及由这种差异产生的收入分配差异,由此才能激发全社会奋勇争先、拼搏创新的积极性和活力。在此前提下,我们要努力缩小个人禀赋差异,提升所有公民创造财富、获取收入的能力,缩小、消除个人之间创造财富和获取收入时的起点不公、过程不公,确保弱势群体基本生活。

  改革城乡、地区分割的户籍制度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战略举措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为城乡收入分配差距,地区发展差距主要表现为不同地区农村之间的发展差距。地区之间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并没有那么悬殊。而且,越是落后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大。彻底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和社会管理体制,通过城镇化优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是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战略举措。

  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人口和劳动力的自由迁徙、自由流动,对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中国大陆地区2011年城镇人口6 .9亿人,城镇化率51.3%,实际上是有水分的,或者说是不巩固的,其中有20个百分点左右户籍是农民,没有全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如果我国实现现代化时的城镇化率稳定在80%左右的水平上,按峰值人口15亿人计算,城镇人口至少还要增加8亿人,另外还有3亿城镇人口需要通过全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等途径巩固城市化。如果这些城镇化目标都实现了,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春运、外来人口治安等老大难问题都将迎刃而解。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之所以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是因为既得利益格局根深蒂固。具体表现为发达地区和城镇不太愿意承担责任,不太愿意让外来人口分享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好处。如果外来人口像当地居民一样享受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发达地区和城镇就要额外增加一部分经济负担。同时,将这些外来人口纳入本地居民管理,让他们自由入籍,也会在统计数据上降低人均G D P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

  统一城乡户籍和社会管理制度涉及不同地区的利益调整,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不能任由各地试点或便宜行事。中央应该强制各地必须把外来人口纳入当地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哪些人口应该纳入,各地情况不同,加上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为了限制盲目流入,稳妥起见,可以有所区别。但是,必须以稳定工作和稳定住所为标准,差异只能体现在稳定工作和稳定住所的时间及稳定性上。而且,各地标准必须报经中央批准,不能差异太大,搞得太复杂,以免改革流于形式,产生新的问题。一旦户籍迁入,就必须保证这些人能够机会均等地享受当地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特别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参加当地高考的权利。这是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地区发展最重要的举措,也是最大、最有效的“以城带乡”、“对口支援”和财政转移支付。在这个问题上,决策者一定要有政治家的眼光、胆略和气魄。

  需要指出的是,大幅度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目前并不现实。个人禀赋差异的缩小需要多年努力,财产差异导致的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差异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合理性。我国的资源禀赋整体上仍然是劳动力丰富,自然资源和资本相对稀缺,这就决定了各种要素所有者在收入分配中的基本地位。劳动工资水平提升过快,伤害的是我国经济竞争力和非农产业发展潜力,甚至中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是不可持续的。过分强调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削峰填谷作用,必然伤害国民创新创富积极性,妨碍经济社会活力,最终也不利于提升低收入群体收入,不利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性收入我们更应该依法予以保护,不能出于“左”的思维打着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旗号加以损害。我国整体发展层次还比较低,国家财力和居民家庭收入有限,目前不宜建立较高标准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之间暂时也不宜强行要求统一标准。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盲目追求奢侈消费,向海外转移财产和家人,普遍缺乏财产和人生安全感,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作者为贵州省国资委总经济师)

(责任编辑:薛白、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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