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申东
本报通讯员郗景新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今年第一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应当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国税局5名税官集体决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渎职案中,就据此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收受贿赂
为他人谋利提供“方便”
该案发生的时间要回溯至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已判刑)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私利,登记设立了一家名为“鑫远”的商贸公司。后通过关系认识了时任惠农区国税局副局长的李金林,并先后向其行贿4.1万元,要求李金林在鑫远公司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给予照顾。
李金林收受贿赂后给手下工作人员吴某、陈某打了招呼,同时由安建明出面宴请了吴、陈。在审查鑫远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时,吴、陈二人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对该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便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表》上填写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为5500平方米”,陈某未按规定程序与鑫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人、财务人员等进行约谈,未要求被约谈人提供授权委托书,也未要求其在约谈笔录上签字,便签署“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意见。
不仅如此,陈某还主动向领导示好,在将审批资料报惠农区国税局城区局长岳某时,还给岳某打招呼说“该公司负责人是李金林的朋友”,让岳某方便之时予以照顾。岳某心领神会,也未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仔细审查,便草草签署了“符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同意上报”的意见。
集体决策
导致国家遭受巨大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惠农区国税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小组开会,研究鑫远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吴某向资格认定小组成员介绍称:“该公司负责人是李金林的朋友。”身为小组组长的杨自孝,没有仔细审核申报材料,在鑫远公司申报资料不齐全,提供的两份煤炭购销合同存在明显瑕疵属无效合同的情况下,由他提议其他小组成员一致同意认定了鑫远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这期间,为了让杨自孝高抬贵手,予以照顾,鑫远公司的负责人之一的安建明分两次向杨自孝行贿1.3万元。
鑫远公司被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对该公司进行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该国税局干部樊某接受安建明贿赂2000元,没有按照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审核,就草草签署了“按申请的最高开票限额及数量供票”的意见。吴某、岳某、杨自孝也都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仔细审查申报资料,使该涉案企业顺利通过了“票种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随后,在向鑫远公司增供发票时,杨自孝等也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检查便进行了审批。
事实上,2009年11月石嘴山市惠农区国税局存库中已没有“四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电脑税控系统的限制,又无法给鑫远公司增供“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李金林便打电话叫来石嘴山市国税局工作人员陈某帮忙,并指令岳某、樊某将自己的征管软件(平台操作)密码告诉陈某,由陈某进入该局“征管软件系统”,利用系统漏洞重新做了票种核定、修改了最高购票数量、规避了增值系统的限制,从而继续为鑫远公司增供发票,为其犯罪提供便利。
李金林等人的一路“绿灯”,致使鑫远公司在成立后的短短三个月内疯狂作案。法院现已查明:石嘴山市惠农区国税局共向该公司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10份,致使鑫远公司向石嘴山市陆丰工贸公司等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价税合计6608万余元,虚开税额960万余元,折扣税额840万余元,在安建明、李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侦查终结前,尚有249万余元税款未被追回,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
相关责任人分别获刑
案发后,李金林、杨自孝、樊某将收受的贿赂款全部上缴惠农区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李金林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杨自孝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岳某、吴某、樊某均已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陈某构成滥用职权罪。故依法决定对李金林执行有期徒刑3年9个月;对杨自孝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对岳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对吴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对樊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宣判后,李金林等6人均不服,提起上诉。尤其是吴某、陈某提出上诉的理由是,他们履行正常的工作程序。但石嘴山市中院在去年年底二审时认定,二人自认为履行正常工作程序打擦边球的做法其实是徇私舞弊。近日,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作出最终裁定,维持对李金林、杨自孝的一审判决;认定岳某、吴某、陈某、樊某已构成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但对他们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