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这套房拖了四年,终于要回来了。”昨天上午,朝阳法院执行局审理并宣判了北京首例延迟履行金执行异议案,荆先生一家不仅要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还成功拿回了开发商迟迟不交房的“罚金”44万元。
此前,北京市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西华公司)因未及时履行判决,向荆先生交付房屋,被法院判决支付迟延履行金高达44万。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昨天被法院裁定驳回。
双方矛盾源于房价涨跌
2008年4月4日,荆先生与西华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以276万余元的总价分期付款购买位于朝阳区广顺北大街大西洋新城某房屋,面积180余平米。
西华公司代理人介绍,2009年4月起,他们以快递的方式三次通知荆先生收房并贷款支付剩余房款,但始终未得到回应。因此,2009年10月,西华公司以荆先生未按期支付剩余房款193万为由,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但最终,法院认为西华公司未能证明荆先生存在违约行为,驳回诉讼。
“都是房价闹的。”据了解,西华公司认为,2008年荆先生买房时刚好房市持续走高,但到2009年4月交房时,恰逢房市低迷,买主不愿意收房。荆先生则称,并非其不交剩余房款,而是西华公司拒收,因为到了2009年10月房价突然攀升,开发商不愿意交房。
被认定迟延履行金44万
2011年,荆先生将西华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对该案,法院经审理,于2011年12月判决荆先生支付剩余房款,西华公司交付涉案房屋。但是,宣判后一年开发商仍未交房。荆先生妻子说,该套房屋的大门被焊死。
对此,西华公司代理人否认是开发商所为,并称不知道是谁焊上的。
后经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10月25日让焊工把门打开,这套房产才交付到荆家手上。法院认为,因西华公司自判决生效起算迟延交房11个月,依据民诉法相关法条,被执行人应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受到的损失。因此,要求西华公司向荆先生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按照当时涉案房屋月租金的市场价格(月租金约2万元)×迟延履行的期间(11个月)×2计算,共计44万元。
西华公司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西华公司代理人称,涉案房屋争议期间案件经高院裁定再审,再审期间应当中止对原判决的执行,故当时并非其迟延履行。
昨日,法官宣布驳回西华公司的诉请。
(原标题:拖四年不交房 开发商被“罚”44万)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