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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暴力辞退员工 支付赔偿金4.9万余元

本报记者 付碧莲 发自上海

2013年05月21日03:01    来源:国际金融报    手机看新闻

 

  “总经理不让进办公室,还推我,我就踢了他办公室的门,并和他发生了肢体冲突。”

  

  在外企上班的马先生被公司炒了鱿鱼。公司称,因为马先生殴打外籍总经理董先生,所以将他开除;马先生说,是自己被开除后找总经理理论时发生冲突。一起普通的劳动合同纠纷陷入“罗生门”。到底谁在说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仔细对比证人证言、派出所笔录,还原了当天的真实情况,还了马先生一个公道。

  公司:殴打在先 开除在后

  2012年8月,上海一塑材公司一纸诉状,将市民马先生起诉到法院。马先生原是该公司员工,当年6月被开除。为了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双方还闹到了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塑材公司应支付马先生赔偿金4.9万余元。

  但塑材公司仍上诉。公司在起诉状中这样写到:2012年6月4日当天,马先生擅离工作岗位,外籍总经理董先生看到后,和部门经理对他做出口头警告,称再这样将扣除当月部分工资。马先生听后没有悔改,反而冲到总经理办公室滋事,总经理右上肢和左下肢多处软组织受伤。

  公司认为,马先生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塑材公司还提供了三名员工对马先生与总经理争执过程的书面证明,以证明是马先生先动手打人,具有严重违纪行为。

  员工:开除在先 殴打在后

  但马先生的说法截然不同。他说,那天本来在家休息,主管通知加班。中午由于身体不适去了趟洗手间,总经理董先生路过,认为他擅离岗位,对其进行批评。由于言语不通,马先生伸出刚洗过的手做解释,却被董先生直接掐住。随后赶来的主管阎先生将两人分开。

  当日下午1点半,马先生在员工休息室喝水,董先生认为他再次擅离岗位,当时就掐住他的手和领口拖到行政办公人员休息室,并叫来总务部副部长,说要扣他工资。马先生不同意签字,董先生拿起两瓶矿泉水砸到他身上。气愤不过的马先生拿起水瓶在桌上敲了一下。没想到,这个举动让董先生更加愤怒,当即表示要开除马先生。

  当日下午2点多,马先生收到退工单,去找总务部副部长理论,碰巧人不在,而董先生刚好经过,马先生就随他一道去办公室。“总经理不让进办公室,还推我,我就踢了他办公室的门,并和他发生了肢体冲突。”随后,公司拨打了报警电话。

  马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开除后,与总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因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公司违法 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不得打骂他人。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严重争吵、殴打其他员工等事件,一般可认定为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均可视情况依法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塑材公司究竟什么时候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马先生被开除前究竟有没有严重违纪行为?

  调查发现,事情发生后,派出所组织总经理董先生与马先生进行了调解。从调解协议书内容可知,双方当天12时许因工作事情在公司发生纠纷,“乙方(即董先生)代表公司将甲方(即马先生)辞退,后甲方在乙方的办公室门口与乙方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乙方。”员工赵先生作证时说,“我看到马先生推拉总经理,又听他说你为什么解聘我……”这一描述与派出所的笔录相互印证。可见,马先生有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与总经理发生肢体冲突的主张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那么,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前,马先生是否有“在公司范围内争吵、骂架、恐吓、威胁”的行为呢?对此,公司没能举证证明。可见,塑材公司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法院因此判决,塑材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9万余元。

(责编:闫枫、李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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