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第一大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全强,拿着买房人95万元购房款潜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8月至9月,李某委托刘全强出售一套房屋,刘全强以9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将55万元房款交给刘全强进行资金监管,后刘全强未将55万元房款交与李某,并编造理由将用于收取银行支付房屋贷款的银行卡从李某手中骗出,并从该银行卡中提取房款40万元,而后下落不明。2011年11月17日,刘全强到河南省郑州市公安部门投案。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全强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刘全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全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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