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是政府经济权力分配的主要依据,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一部好的预算法,有利于建设一个公开透明的责任政府。但目前公布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预算科目不够完整细化,预算公开不够充分。目前的财政预算只落实到“款”,重点项目到“项”。这种粗放式的管理带来了诸如跑“部”钱进的问题。此外,现实中很多部门以国家秘密为由回避预算公开,大大削弱了预算公开制度的执行效果。
预算权力分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草案将转移支付、预算公开、国库管理等一揽子授权国务院规定,并宽泛授权财政部门设立具有“小金库”性质财政专户等。而人大实际只能负责一般公共预算,预算科目调剂、超收收入使用等都未纳入人大审查批准范围。这既不利于区分行政管理与市场化操作,也不利于反腐倡廉和财政资金监管。
现行预算制度缺乏硬性约束。由于预算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实践中往往出现经济形势较好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方面放松要求;经济形势严峻时,税收机关会为完成收入计划而加大征收力度,不符合依法征税的要求。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对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如下修改:
一是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特殊情况外,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国务院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国务院确定的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限额,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二是规定将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进行细化。本级公共预算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项,重点支出至少编列到目,充分满足细化预算项目编制、增强预算透明度的要求。
三是增加对财政专户进行监督的条款。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防止利用过渡账户进行违法调节预算收入进度,截留、占压、挪用预算资金,私设小金库等不法活动,预防和治理由于擅自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而产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加强政府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责任。增加“各级政府的全部预算收入和支出都应当通过国库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容。
五是增加国库事中监督的条款。规定各级国库负责监督预算资金的缴库和开户,按照经人大批准的预算监督支出,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库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加强预算公开、落实人大决定权和监督权,提高预算的科学化程度。
《 人民日报 》( 2013年06月19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