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因不符合目前的监管要求,万事达卡国际组织与广州市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一个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以离岸人民币结算的“虚拟卡”项目,日前被央行叫停。
中国电子支付市场开放的话题一直备受关注。去年7月,W TO就美诉中国电子支付垄断案发布了专家组报告,而根据中美之间的协议,在今年7月31日以前,中国将执行相关裁决。据悉,央行目前正在研究拟定境外银行卡组织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管政策。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新的监管政策可能将对外资电子支付服务商在香港和澳门的人民币清算部分的开放。在此背景下,易票联虚拟卡被叫停一事,无疑尤为引人关注。
易票联成立于1999年,在2011年获得央行颁发的银行卡收单及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目前与国内30多家主要的银行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合作,也是中国银联和万事达卡国际清算组织成员机构。
今年3月万事达与易票联支付合作推出了“全球付”业务,“全球付”又称“虚拟信用卡卡号”支付。即客户可通过填写个人信息并通过自己的银行卡为账户充值之后,获得一张16位卡号的“虚拟信用卡”,该信用卡和一般的信用卡一样,拥有有效期、安全码(C V C 2)等信息,客户可通过这张“虚拟信用卡”在国内外支持万事达卡支付的网站进行消费。
业内分析认为,通过“虚拟卡”,万事达实际上进行了跨境人民币结算,而这与目前的监管规定相悖。根据央行的现行规定:“各支付机构不得与境外银行卡组织合作开展与人民币银行账户、人民币支付账户相关的跨境支付业务;不得采取支付账户关联境外银行卡组织品牌标准的账户号码、银行卡卡号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行境外银行卡组织的虚拟卡;不得与境外银行卡组织以人民币完成境外持卡人境内消费收单业务的清算和结算。”
央行要求,易票联公司暂停与万事达合作开展的支付账户业务,要求其以外币与境外银行卡组织完成境外持卡人境内消费收单业务的清算和结算,不得以离岸人民币与境外银行卡组织进行相关业务的清算和结算。
《经济参考报》记者20日致电易票联公司,该公司客服人员告诉记者,“全球付”业务目前已经暂停。
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在给《经济参考报》的回复中称,“中国一直是万事达卡的重要市场,我们也一直致力于在这个充满增长活力的市场不断耕耘。此次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是针对一个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以离岸人民币结算的虚拟卡项目,其中万事达卡所涉及的业务属跨境交易范畴,且此规定涉及所有国际支付组织而并非针对万事达卡。”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W T O事务咨询中心总监龚柏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入世承诺中并没有承诺外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进行跨境电子支付和清算业务。如果万事达从事的是境内人民币支付和清算业务,在中国法规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是违规的。
不过,据《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央行正在研究拟订境外银行卡组织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监管政策。而央行相关政策可能进行调整的背景,正是去年7月中美电子支付世贸组织争端案专家组裁决。
2010年9月,美国贸易代表署就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措施案向中方提出磋商请求,并正式启动W T O争端解决程序。中美双方磋商未果后,奥巴马政府于2011年2月宣布,就电子支付案正式向W T O提起设立专家组的请求。2011年7月W T O专家组正式成立。2012年7月16日,W T O就美诉中国电子支付垄断案发布了专家组报告,初裁认为有关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支付卡电子交易的要求方面,银联具有垄断地位。业内分析称这无疑使我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开放面临压力,并或将推动我国未来电子支付市场格局的改变。2012年11月26日,中美达成协议,中国将在2013年7月31日前执行相关裁决。
“美方列举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19份文件,归纳了六大问题。不过,专家组对照19份文件中的具体条款,一一核实,最后只认定有关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支付卡电子交易的要求方面,银联具有垄断地位。专家组认定,有关文件要求必须由银联,而不是其他电子支付提供商来处理所有中国大陆发行的支付卡发生于澳门或香港的人民币交易,以及任何发生于中国大陆且使用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发行的人民币支付卡的人民币交易。专家组认为‘在香港和澳门的人民币清算必须由银联完成’这一措施必须取消。”龚柏华指出。
龚柏华说,按照W T O裁决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是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的,即应允许外资电子支付服务商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外国的电子支付服务商也应该遵守相关的规定,如设立条件。
“我们从中国深入体制改革,引进竞争机制,主动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等方面的文件政策,放宽进入中国电子支付卡的准入,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让消费者最终得益,这是中国主动改革开放的举措,不是被动执行本案这部分裁决的结果。”龚柏华指出。
龚柏华也提醒说,我们监管措施的内容同样要符合W T O相关规定的要求,注重“审慎监管”。如何在适度引进竞争机制的同时,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信息保护,这将考验我国监管部门立法技巧和执法能力。(张莫 孙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