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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对日产北美大排量车反倾销税调整为3.6%(图)

2013年07月18日07:44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日产(北美)2005年推出的第二代Xterra(网络配图)

人民网北京7月17日电 (李海霞)1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2号公告, 决定自2013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Nissan North America, Inc.)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据商务部工作人员介绍,应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10月18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经调查,商务部认为,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具备新出口商资格;在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3.6%;在补贴调查期内,原产于该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获得微量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商务部裁定,自2013 年7月18日起,将原产于日产(北美)汽车有限公司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6%,反补贴税税率调整为0。

记者翻阅商务部于2011年12月14日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看到,2011年5月5日,商务部公布《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案的最终裁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裁定在案件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2年,

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8.8%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2.7%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2.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4.1%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其他美国公司 21.5%

(All Others)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

1. 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12.9%

(General Motors LLC)

2.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6.2%

(Chrysler Group LLC)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 0%

(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 0%

(BMW Manufacturing LLC)

5. 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美国本田有限公司 0%

(Honda of America Mfg., Inc.,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

6. 福特汽车公司0%

(Ford Motor Company)

7. 其他美国公司 12.9%

(All Others) 

(责编:李海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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