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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发改委巨额罚单:企业明知故犯 违法行为非常隐蔽

2013年08月08日09:20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8月8日电(贾兴鹏)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消息,8月7日,国家发改委对合生元、美赞臣、多美滋、雅培、富仕兰(美素佳儿)、恒天然6家乳粉生产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开出罚单,共处罚款6.6873亿元。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详解此次价格垄断调查表示,很多企业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隐蔽方式实施纵向价格垄断。

据许昆林介绍,这个案子的调查,起于3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接到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立即进行了相关工作的准备,于5月开始,前后派遣26个调查小组、300多人次陆续到相关企业正式调查。

许昆林表示,在调查过程中,大部分企业还是能够配合反垄断机构调查的,也有个别企业不太配合。比如在对上海一家涉案企业的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早上9点到位,直到晚上8点多才提取到少部分资料,相关业务负责人始终拒绝调查。这些企业清楚知道其价格垄断行为可能会遭受巨额罚款,所以故意隐匿资料、提供虚假材料。有的企业违法行为非常隐蔽,违法证据是调查人员从经销商和超市上千份材料里反复比对、核查和找相关销售人员核实后才发现的。

据介绍,处罚的时候主要综合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违法情节;第二,配合调查的情况;第三,最主要是看整改的情况。这些企业违法情节都差不多,但我们要看企业是不是配合反垄断调查,是不是第一时间主动提供有关资料、拿出重要证据,还有企业的整改情况,是不是降价,是不是率先降价。

由于反垄断调查比较复杂,《反垄断法》鼓励违法的企业主动报告情况,配合调查并主动整改。惠氏、贝因美、明治这三家企业依法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积极主动整改,所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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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且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的违法经营行为。

证据材料显示,本次涉案企业均实施了纵向价格垄断,对下游经营者固定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正当地维持了乳粉的销售高价。

对于涉案企业是如何实施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许昆林介绍,各涉案企业非法维持转售价格的措施和手段有所差别,主要包括:合同约定、直接罚款、变相罚款、扣减返利、限制供货、停止供货等。一旦下游经营者不按涉案企业规定的价格或限定的最低价格进行销售,就会遭到惩罚、蒙受损失。

例如,有的涉案企业直接在合同中明文规定下游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设定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否则就对其采取罚款、停止供货、终止合同等一系列处罚手段;有的涉案企业将下游经营者能够按照企业设定的价格体系进行销售作为获得返利的必要条件,且这一返利的数额一般较大,部分下游经营者如果没有得到返利甚至会出现亏损。

在调查过程中,涉案企业均承认自身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涉嫌违法,并且无法证明其控制价格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条件。

许昆林介绍,这次涉案企业大多是明知故犯。在调查过程中,反垄断机构发现有的涉案企业明确告知员工价格操纵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但在经营活动中仍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口头等方式实施纵向价格垄断。

许昆林称,比如有一家企业,2011年时把合同里有关价格垄断的内容已经改的很干净了,对调查也不太配合。后来发改委调查组从经销商那里了解到相关情况,并且从员工删除的邮件里发现企业提醒员工说“跟零售商沟通价格时,不建议用书面沟通,给对方留下文字证据。根据《反垄断法》,供应商不得控制市场价格,所以我们要非常谨慎操作”等等,这就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对于涉案企业今后会不会继续悄悄实施价格垄断?许昆林表示,反垄断执法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这些涉案企业在接受处罚后,反垄断机构会对其继续进行监管,确保涉案企业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违法行为不再发生。一旦发现这些涉案企业存在阳奉阴违、暗地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反垄断机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责编:李海霞、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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