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张慧敏)今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将纳入海关统计,并有望申报出口退税享受税收优惠。北京商报记者昨日从商务部获悉,《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下发。《意见》明确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六项支持政策,并将于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五城市试行。自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新方式和新手段。商务部外贸司、电子商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另外,还将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主要用以解决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
据介绍,目前,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和收付汇等环节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然也无法办理出口退税,不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意见》出台后,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原则上,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实行退税政策,对于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具体办法将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部门于近期制定并公布。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表示,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增长,对相关出口政策进行规范支持将带动一大批相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外贸出口的发展,税收优惠加之电商本身特性,企业成本将大大降低,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也将带来利好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