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的事情我们以后再讨论。”面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提问,正处在舆论风口浪尖的刘恒不愿做过多的回答。
除了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恒的另一头衔是国务院参事。上个月,有媒体报道刘恒在接受采访时说,“开征遗产税拟写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大批媒体随即跟进,遗产税报道铺天盖地。
尽管当事人迅速辟谣,称未接受过媒体的采访,却并未平息这场关于遗产税的讨论。参与讨论的人群中,不乏青年群体。
中青舆情监测系统的数据显示,9月28日至10月9日抽样了2000条关于遗产税的观点,以年轻人为主的网民中,64.1%反对征收遗产税;23.5%的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无依据。
尽管尚无明确迹象表明遗产税是否在我国开征,但在专家看来,厘清遗产税的本质和目的是当务之急。在学术概念中,遗产税的作用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多位财税问题研究专家都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强调,若要征收遗产税,最重要的基础是不能触及工薪阶层的利益。
年轻人既是遗产的继承者,也是未来财富的创造者。在当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消费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整齐划一地界定遗产税的起征点或免税额,对于尚在奋斗中的年轻人来说,将会意味着什么呢?
遗产税不能触及工薪阶层利益
27岁的北京人王佑(化名)硕士毕业后,在北京一家研究机构工作。年薪15万元的他从来不觉得自己是富人,“北京的生活成本那么高,我们日复一日、起早贪黑地上下班,忙忙碌碌地工作,拿这些钱也不算富裕,属于‘蝼蚁’阶层。”
当之前看到网上讨论遗产税起征点可能定为80万元时,王佑吓了一跳。以自己的收入,积蓄80万元并非难事。“难道像我这样的工薪阶层,死后还要缴纳遗产税吗?”没过多久,颇有些震惊和疑惑的王佑又看到一则消息:有专家指出,起征点为80万元的说法,是来源于10多年前有关部门拟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等文件,其内容早已过时,不具有可操作性了。
不久,关于遗产税的起征点应定为500万元的讨论纷纷扬扬。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教授告诉记者,对遗产税要理性、冷静看待。“不应该向所有人征税,也不能对个人全部的遗产都征税。”刘剑文建议,可以对遗产中超出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征税,实行分档递进的累进制税率,涉及资产额较高的,税率也相应提高。例如,当有600万元遗产时,征税对象是减去500万元之后的100万元。可考虑以3%至5%的税率为初始税率,最高税率不超过50%。
但500万元的遗产税起征点就能发挥“劫富济贫”的作用吗?
王佑和父母住在北京二环附近。早年王佑父亲的单位分了套房子,他们一家三口在这里已经居住了20多年。尽管这套80平方米的房子早已显得十分陈旧,但在二环这一黄金位置仍能卖出每平方米7万~8万元的价格。如果征收遗产税的起征点定为500万元,这套房子势必属于征收范围内。
“现在北京比较中心的位置有一些老房子,虽然很破旧,里面住的也是普通人,但房子的估价轻易就能超过500万元。”王佑说,自己有位邻居每月收入两三千元,父母早年下岗,创业失败后,省吃俭用一辈子,花光所有积蓄为他留下一套房子,如果征收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遗产税,“那他简直要借钱过日子了!”
这显然违背了遗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像这样的情况,遗产税对纳税人来说,绝对不是福音。”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地方财政研究中心主任崔军说,“房子不是钱,如果要征高额的遗产税,有些依靠这一套房子生活的人只能把房子卖了,这些低收入者将无处可住,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除了经济上的损失,不科学的遗产税征收方式也将对年轻人的精神和思想产生影响。王佑说他不喜欢遗产税,“遗产税归国家,上一代的辛苦奋斗的成果都被国家拿走了。”努力奋斗积累的财产最终被国家征去,“那我辛苦拼搏一辈子还有什么意思呢?”
美国富豪卡耐基曾说,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博锐财税沙龙秘书长张剀介绍,国外征收遗产税的部分原因是害怕富二代不去创造财富,坐吃山空,成为纨绔子弟。但在中国,文化传统是将遗产留给子女。遗产税的征收和社会上畸形的“仇富”心理,可能让年轻人追求财富的热情消减,失去奋斗的动力。
3亿美国人中,缴纳遗产税的只有5000人
“科学的遗产税对普通年轻人不会有影响,也不应有影响。”崔军说,“遗产税主要针对富人,并不是政府为了敛财才征收。因此,如何让税种变得公平,真正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决策者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如果“一刀切”划定统一的起征点,也许会适得其反,加剧某种不公平。我国目前东西部资源分布不均,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500万元,在北京也许只能换来二环旁的二手两居室,但在欠发达地区可能意味着几百平方米的豪宅。全国统一的起征点背后极有可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阶层,他们对遗产税的承受能力不可同日而语。
而如果遗产税按区域发展水平分别制定起征点又会带来新的问题。“这会使财产发生逆向流转,由起征点低的地方转移到起征点高的地方。”北京大学刘剑文教授解释。这并不难理解,假如北京遗产税起征点为500万元,甘肃为200万元,那在甘肃的富人可以在生前将财产转移到北京,规避税负。
因此,有学者干脆建议将起征点定为3000万元甚至更多,因为拥有如此量级的财富在全国任何地区都可称得上是富人。
刘剑文介绍,在美国,2013年的遗产税起征点是100万美元。2011年,在美国约3亿的人口中,缴纳遗产税的只有5000人。刘剑文建议,我国的遗产税起征点应按照国民平均收入的15~20倍的比例确定。
明确了起征点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也是亟需廓清的议题。“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这些如何评估,是一项无比复杂的工程。”崔军坦言,“一套房子与几套房子不能一概而论,在征收遗产税时,应该考量其是否为唯一住房,如果只有一套满足基本需求的房产,征收遗产税显然不合适;至于动产,由于可以藏匿,也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中国改革研究基金会研究员王小鲁执笔的《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根据全国各地5344户城镇居民的家庭情况调查和最新统计数据测算,2011年居民灰色收入为6.2万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2%。灰色收入也是清算遗产税时的一大障碍,国家尚未做到对公民财产的精确掌握。
刘剑文告诉记者,动产与不动产的评估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例如纳税的信息管理、房产登记与公示,提高透明度才能消除老百姓的抵触心理。
除此之外,崔军还提醒,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开征。“如果只征收遗产税,人们就会在死前把自己的财产赠送给子女,逃避遗产税;同理,如果只有赠与税,人们也会把想赠给他人的财产列入遗嘱,等死后作为遗产处置,同样可以逃避赠与税。所以,遗产税和赠与税必须同时征收。”
“不要对遗产税抱有过大的期望”
即使按照上述方法开征遗产税,由于是对少数富人征收的税种,税收收入十分有限。崔军告诉记者,但凡涉及财产税,都可以考虑将它划为地方税源。但遗产税的特性决定了它无法成为地方的主体税源,远不能弥补土地财政阴影下的地方政府税收缺口。
“土地财政的问题没有那么容易解决,它的作用几乎没有哪一个税种能够取代。”崔军说。
刘剑文也持同样的观点,“不要对遗产税抱有过大的期望,遗产税的税收主体十分有限,只能起到补充作用。”
刘剑文指出,西方国家的遗产税目前正在减少。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意大利等国家相继停征遗产税。我国的香港地区,也于2006年取消了遗产税。原因之一,正是当时的遗产税很大部分征到了中产阶级头上,触及了多数百姓的利益。
西方国家停征遗产税的大背景是贫富差距减弱的趋势,这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并不相同。刘剑文说,国外的经验只能供我们参考,遗产税的征收与否、开征时间的早晚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
遗产税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从侧面反映了论证过程的艰难。
新中国成立以后,遗产税多次被提上议程。1990年,国家税务局正式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将遗产和赠与税收入划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再次提出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措施强化国家税收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13年后的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
崔军最后提到了一本名为《英国病》的书,书中讲述了历史上的英国因为赋税过重,将财富驱离了英国,使社会的发展陷于停滞。“在当下的中国,别吓跑年轻人,鼓励他们创造财富吧。”崔军说。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