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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债权清收应保护小微企

康小军

2013年12月03日01:59    来源:国际金融报    手机看新闻

 

  今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后,银监会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提出“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农村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案件时发现涉及小微企业的金融借款案件也不断增多。笔者结合法院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实践,对农村商业银行债权清收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能动性,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保护,提出以下建议:

  一、主动服务企业。小微企业是社会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一直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其运行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有重要影响。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消除,小微企业的生存依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人民法院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应当勇于担当,能动司法。对服务小微企业模式应大胆探索,倾尽全力为小微企业保驾护航。开展送法进小微企业、法官进小微企业、银企结对等活动,了解小微企业的需求,提供法律咨询、风险提示等服务。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的沟通、协调,在资金方面对小微企业给予帮助,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同时规范民间借贷,严厉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案件调解。法院在审理金融借款案件时发现,以农村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案件中涉案许多小微企业为被告。这些小微企业中,有许多是刚刚起步不久,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而被起诉到法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创业型、创新性、劳动密集型的小微企业和农村农村家庭作坊,它们在发展中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不足。对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小微企业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调解为主,将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通过社会调解、诉前调解和诉讼调解等方式方法,止定纠纷。一方面减少小微企业诉讼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分期还款、设置担保、执行和解等举措缓解小微企业资金压力,同时也现实对农村商业银行债权的保护。

  三、慎用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以农村商业银行为原告的案件中,对有信誉尚可、有发展前景但当前的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应慎用司法强制措施,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空间。涉诉小微企业往往存在“松一把就活,紧一把就死”的情况。法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对因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的小微企业,尽可能不冻结账户、不扣划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不查封财务室和财务账册,避免因审理、执行措施不当而影响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主动采取“放水养鱼”、引水养鱼”的工作思路,多协调、少强制,为小微企业走出困境创造良机。

  (作者单位系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责编:胡挹工、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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