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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食品安全消费纠纷中,举证是最大的难点,怎样证明身体不适与食用购买的食品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关键。那么,什么才算证据呢?不妨看看市消委会处理的这一些典型案例。
2013年8月17日16时,消费者钟某、莫某分别在凤岗镇黄河百货商业街购买了价值8.9元、6.8元的散装蛋糕,钟某及儿子、莫某儿子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肚疼症状,并于当天20时15分在凤岗人民医院就医。
他们经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随后几天持续在医院治疗。两家分别花费医疗费用650.3元、293.6元。去年8月21日,消费者钟某、莫某向市消委会凤岗分会投诉,要求黄河百货商业街赔付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
市消委会凤岗分会立即介入调查,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向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宣传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均表示满意。
市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另外,《食品安全法》中指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经销商将食品卖给钟某、莫某,损害了其及家人健康,销售商存在过错。
□提醒
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保留证据
本案中,消费者在保留证据方面做得比较到位,各方面证据较为充分。
“特别是在食用购买的食品出现不适后,及时去医院治疗,并且保留了所有的处理单据。”市消委会副会长邓国平指出,购买食品后到医院诊断时间差较短,较好地证明了食用购买的食品与身体不适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
鉴于这一点,本案中食品经营者对于侵害消费者身体的事实也予以认同。
市消委会指出,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看包装有无破损或外漏;密闭性包装是否有受胀起鼓现象;包装装潢的文字、图案印刷是否工整清晰;查看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日期、卫生批准文号、生产批准文号、食品标签认可编号等资质信息。
另外,购买食品尤其是直接入口的食品,一定要索取并保留好发票或收据,以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的所有单据等资料,以备发生消费纠纷时进行举证。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