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搜索引擎,通过搜索引擎推广产品也成为一些企业营销的重要手段。针对网络搜索引擎存在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近日,韩必省等30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纳入《广告法》调整范围。
在福建办厂生产一种工艺品辅材的魏晓坤近期非常郁闷。“我们厂花了3年时间研究出来的产品,价格不仅比市面上其他产品便宜20%,效果还要好很多,销路一直很好。但从去年开始,销量每月跌5%,开始我们不明白原因,后来发现,我们的产品居然在网上被人‘顶替’了。”魏晓坤说。他当时在网上用搜索引擎搜索自己厂的产品,没想到排在最前面的居然是其他公司的产品。经过询问他才知道,这些公司付的推广费用比他多,所以一旦搜索类似产品,搜索引擎就把其他公司的产品排在前面,顾客就这么流失了。
实际上,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获得收益的主要来源,这是一种按效果付费的推广方式,企业只需向搜索引擎提供商支付一定费用,购买一定数量的关键词,其推广信息就会出现在网民搜索结果较为靠前的位置。
韩必省委员表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搜索引擎有偿推广,尤其是竞价排名推广导致虚假违法广告肆虐,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他建议完善立法,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纳入《广告法》管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明确区分自然搜索和有偿推广结果;对搜索引擎有偿推广虚假违法广告加大处罚力度,广告主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委员们在提案中表示,“竞价排名”这几年脱离了《广告法》的规制,发生纠纷后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了难度,也使政府主管部门难以监管。目前,某些搜索引擎又恢复了医药信息的竞价排名广告。在这一问题上,政府监管存在严重缺位。
委员们表示,当前,对网络广告管理处于真空阶段,对网络广告立法处于空白阶段。由于互联网相关法律的缺失,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表示,搜索引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广告发布平台,因为它所搜到的结果只是付费推广的网站本身,而不是具体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消费者要了解产品和服务,还需要进入这些网站才可以判断,所以严格来讲它又不太符合《广告法》中规定的广告经营。
虽然主体界定到底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尚存在疑问,但是按照目前的法律,如果通过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方式推广虚假信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搜索引擎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是否适合新《消法》?
对此,赵占领表示,这样的情况新《消法》是可以适用的。在网络交易平台出现欺诈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向它进行索赔。但是,更多情况下搜索引擎是作为一种非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使用《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权利通知后,如果不删除、不屏蔽,也没有及时断开链接,这种情况下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又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前也有专家表示,现行的《广告法》很难对互联网相关行为进行监管,应该单独立法。
赵占领认为,单独立法不是很可行,而且成本很高。因为目前涉及单独立法的领域基本上是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这些领域之所以单独立法主要是因为虚假广告问题非常严重,不仅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更主要的是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赵占领表示,总体来讲,搜索引擎有偿推广还是应当纳入《广告法》进行管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