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市民罗先生因小车尾箱被盗,其中包括10张中山永旺(当时商场名称为“吉之岛”)购物卡,余额总计近5000元。由于案件一直未被侦破,一年后罗先生向中山永旺提出将10张购物卡冻结的申请,但对方以“不记名卡不给予冻结”为由拒绝。罗先生称,被盗购物卡将于今年年底过期,若在此之前商家不提供有效解决方案,卡内近5000元款项无疑“打了水漂”。
事主:曾根据商家要求补足证明材料
罗先生称,他在2012年5月—6月期间,曾三次在中山永旺购买了30余张购物卡。从他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流水单可以看到,在2012年5月9日、25日和6月26日三个时间段,确实有在“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中山”的单位消费了三笔钱。
为了申请冻结被盗购物卡,罗先生向中山永旺咨询冻结卡号的相关事宜。在他提供的一份与中山永旺财务部进行沟通的邮件资料中可以看到,其中名为“罗先生账户信息余额”工作表显示,在其所购买的30张购物卡中,有11张卡仍有余款,数额从100多元到500元不等。记者看到,其中10张购物卡卡号与其在派出所报案的失窃卡号是一致的。
“这也意味着,其实永旺是已经确定了我的卡号和余款的,”罗先生说,“之前我跟他们提出冻结申请时,他们说因为是不记名卡所以不能冻结,要把卡号查清楚才行;还让我去派出所重新备案一个调查表,把失窃的卡号都确定下来再给我走冻结的程序。但现在已经把卡号确定下来了,他们却开始回避补救的问题。”
质疑:卡过期后近5000元余款何去何从?
“这10张卡今年年底就要到期了,到时候里面没用完的钱怎么办?”罗先生质疑,这批购物卡如果在年底前不能冻结后重新换卡,那购物卡剩下的余款怎么处理?对于未消费而到期的款项,商场是否有统一的处置规定?
罗先生表示,对不记名卡不予挂失的做法表示理解,但在商场明确卡号与款项、并有派出所保安证明的情况下,对失窃卡号不予冻结的做法则无法认同。“商场有自己的顾虑是对的,比如他们一开始说担心我把卡给其他人用了,然后自己再去要求挂失重新补办一张,有诈骗的嫌疑;但我都说了,如果怀疑别人会用这张卡,完全可以先冻结,再注销给我补办,这样就可以避免他们所担心的状况发生。”罗先生说,“但遗憾的是,他们一边担心我在骗卡,一边又不愿意冻结卡号,本身就很矛盾。”记者了解到,此前有媒体报道过购物卡遗失事宜,不少超市或商场都可以提供冻结服务。
对此,记者联系了负责跟进此事的中山永旺一名财务人员。在记者说明欲就罗先生失窃购物卡如何处置、冻结申请是否有可能时,该财务员表示需要“跟总部沟通”再回复。昨日,广州永旺公关部一名朱姓工作人员回应,之所以无法提供冻结服务是由于购物卡已注明“不挂失”内容,视消费者购买时已接受该内容,故无法提供冻结服务。“如果真的要冻结,需要公安部门等第三方给我们指令,我们才能配合。”
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
有霸王条款意味
律师说法
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国认为,就购物卡的使用期限这个情况来说,商场规定使用期限是一种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商场无权规定必须何时完成消费。从购物卡的角度来看,商场与消费者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对于未消费的余款,商场没有权力自己占有消费者的剩余款项。
另外,商场对购物卡“不记名不挂失”的规定,也是有霸王条款的意味。因为从现代技术来看,确认消费者与购物卡之间的所属关系并不是不可能的,对于购物卡遗失,商场应该在确认所属关系方面尽可能帮助消费者,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是一味推卸责任。南方日报记者 罗丽娟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