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7日电 (记者李丽辉、吴秋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三部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 人民日报 》( 2015年09月08日 10 版)
(责编:王千原雪、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