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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

2019年01月30日16:32 |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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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庆市查处徐佳飞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与重庆红瑞颐家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确定合作关系,并于2018年3月底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以会销方式销售该公司统一提供的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当事人在销售该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现场宣讲、PPT展示等形式,宣称该产品能增强免疫力,并对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中风偏瘫、骨头类疾病、风湿、类风湿、胃肠道、偏瘫、脑梗等疾病有治疗调理的作用,夸大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产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通过上述会销方式共计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64盒,实现销售收入4096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会销方式销售国肽牌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并对其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

(五)江苏海门县查处亚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上课、体验产品的名义,在其经营场所内聚合中老年消费者,通过口头宣讲、唱歌、播放PPT等形式向消费者宣传、销售益健堂电位治疗仪,宣称该产品可以净化血液、治疗血脂高、血粘度高、尿酸高、糖尿病、颈椎病、肩周炎、腰腿痛、骨刺、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关节炎、静脉曲张、中风后遗症、心脑血管疾病,预防夜间发生心梗、脑梗等疾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商业宣传中,对所售医疗器械的功能作超出适用范围的夸大宣传,对所售食品作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

二、加强重点领域广告监管执法力度

(六)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鑫康美容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的广告及对产品及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美容、火疗、销售权健公司产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经营场所广告牌宣传“权健中医秘方调理 鼻炎 腰间盘 颈椎病 高血压 脑梗 痛风 风湿 前列腺 糖尿病 子宫肌瘤 宫颈糜烂 乳腺增生 失眠”等内容、LED显示屏滚动发布“本草养生堂中医秘方专业调理……前列腺、痛经、宫寒、不孕不育等症状有立竿见影的效果……”等内容。对进店咨询或进行火疗的顾客,当事人明示或暗示其“火疗”、“骨正基”鞋垫等产品能够治疗鼻炎、高血压、骨质增生等数十种疾病,且“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案件特点: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本案立案于“权健”事件之前,针对“权健”事件,执法人员在开展虚假宣传的调查同时还对其是否涉嫌传销开展调查。

(七)厦门市查处保健食品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该经营场所的销售人员正在会议室向20多位老年人进行产品宣传,宣传的产品为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办公室设有“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的店堂广告。执法人对现场的手提电脑进行检查发现,手提电脑中存储的羊奶专家点评和美益源视频课件包含有以医生名义宣传羊奶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功效等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内容。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美益源有机全脂羊乳粉属于普通食品,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介绍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播放的视频课件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宣传羊奶粉对肠炎、胃炎、胃溃疡、癌症、肿瘤、心脏病等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疗作用的材料。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没有取得授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授权书,在经营场所悬挂“全国长寿工程厦门工作站”和“全国长寿工程厦门补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广告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通过播放视频向老年人宣传羊乳粉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效,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和《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食品广告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已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生的名义和形象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场管理

(八)上海市查处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葡萄王企业有限公司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要求组织生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标签与实际不符、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三项违法行为案。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产品葡萄王牌灵芝菌丝体胶囊(标注生产日期20160724,规格46.2g/瓶)28191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余元,罚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

案件特点:本案涉及当事人多个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当事人利用委托出口加工继而再转内销,规避了生产过程中的监管,使得在日常监管中不易发现。本案的发现和查处,得益于吹哨人制度的实行。

(九)成都市查处聚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成都聚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有“某婴宝”系列产品:泻儿舒无乳糖营养配方粉、腹安宝无乳糖营养配方粉、敏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敏安宝适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和氨儿康氨基酸营养配方粉。经调查,以上五种“某婴宝”系列产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涉案产品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以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河南鹿邑县查处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食药大队联合县食药监局对全县各诊所及药店、保健品店进行联合检查,共出动警力120人次,出动警车26辆次,一举端掉两个生产销售假药窝点,涉及太康、柘城、郸城、虞城等480多家诊所、药店,刑事拘留9人。

案件特点:对于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联动执法,形成合力,食药监部门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检验,已认定为假药。由于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

(责编: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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