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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划出红线:禁止不当干预正常经营

2021年10月17日12:05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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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7日电 (黄盛)中国银保监会在公开征求意见4个月后,正式发布实施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并明确指出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此外,实践案例表明,表决权委托是当前股权代持、隐瞒关系等股权乱象的突出表现之一,违规股东往往通过表决权委托,变相转移股东权利、超比例持股。因此,为进一步遏制上述股权乱象,避免大股东通过私下协议规避监管,谋取银行保险机构控制权,《办法》明确大股东不得委托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提名董事和监事以外的人员或接受非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参加股东大会。

据了解,近年来,银保监会不断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监管,持续、系统地完善中国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办法》除了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外,在股权管理方面,对银行保险机构也提出了要求。

《办法》进一步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承担股权管理的最终责任,董事长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独立自主经营,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

同时,《办法》还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重点关注大股东行为,并建立大股东权利义务清单、信息跟踪核实、定期评估通报等机制,对滥用股东权利给银行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大股东,要依法追偿,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银行保荐机构大股东如何参与相关公司经营管理?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相关规定旨在防范大股东通过违规方式干预公司经营。对大股东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的股东权利,如按公司法规定行使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参会权和表决权等,监管部门均予以支持和鼓励。

此前,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坚决清退问题股东,严格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通过严监管,倒逼银行落实责任,不做就要处罚;要让银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控体系,依法规范经营;要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具体和清晰化属地责任;作为金融管理部门的银保监会,也将履行好监管责任。

对于此次《办法》的实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各银行保险机构及其大股东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推动大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股权的混乱是中小银行特别大的问题。《办法》对大股东认定标准和相关行为的规范,意在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也有业内人士向人民网财经表示。

(责编:孙红丽、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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