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昨日发布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在对普通投资者提供最全面的适当性保护的同时,《办法》豁免了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
根据《办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在向投资者提供上交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时,应当适用该《办法》。这些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证等。相关产品、业务规则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更具体规定的,还应遵守相关具体规定。
为便于证券公司有针对性地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在对投资者分类的基础上,具体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不同类别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
《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前者既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等,还包括符合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其他规则规定条件,向证券公司申请并获得证券公司认可的机构或个人。上述专业投资者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基于投资者分类,《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应当履行不同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在对普通投资者提供最全面的适当性保护的同时,《办法》豁免了证券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但对符合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其他规则规定条件,经向证券公司申请作为专业投资者的个人或机构,证券公司仍应当充分揭示风险,签署《风险揭示书》。
为了全面提升上交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上交所将主要从三个方面推进《办法》的实施。一是不断完善上交所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是为证券公司、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包括通过多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等服务。三是加强对会员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