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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山西天能、广东新大地IPO造假上市案件

2013年05月31日18:02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手机看新闻

  中国证监会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对两家公司涉嫌“IPO申报材料作假”的立案稽查情况,牵扯其中的两家公司分别是“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存在重大的虚增收入、伪造回款等造假上市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发行和管理产生了严重干扰。记者跟随证监会的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对这两家公司在IPO申报阶段的种种猫腻做个庖丁解牛。

  首先关注天能科技,它是“预披露新政”后首家被发现有造假嫌疑的公司。在去年2月1日天能科技的IPO招股说明书披露不久,就有媒体质疑其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2012年4月,天能科技主动撤回上市申请,随即,证监会停止了对它的行政许可审查。2012年8月,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在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给天能科技所做的审计项目中存在疑问,继而顺藤摸瓜,查出天能科技存在财务造假。2012年9月1号,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天能科技立案调查,并交由稽查总队查办。

  天能科技主要经营太阳能光伏产业,调查展开后,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第一时间赶到山西进行现场核查,固定原始材料和单据,锁定客观证据。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在调查天能科技2011年1-9月财务报告时发现,公司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是5亿多人民币,利润7000多万,但天能科技通过当时经营的三个项目,虚增收入8000多万,虚增利润3000多万,而且这三个项目的毛利润显著高于其他项目。

  >稽查总队调查人员介绍,天能科技的这三个项目都属于市政工程,但当时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而且公司在项目还没有完工的情况下,通过伪造结算单据,将项目收入提前确认,而且夸大了工程量。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从程序讲,它是由违规的。我国到达一定金额的工程,都要进行一些强制性的招投标程序。当时在没有履行这些程序的情况下,政府和它签了一些合同,这些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它就依据这些合同去做了一些工程,然后把这些工程做为它的收入,这实际上是不可以的。他的工程量从现在看来,也没有那么大。

  稽查总队调查人员通过追查相关账户的银行资金往来发现,为了掩盖虚增收入,天能科技董事长秦海滨还注册了大量空壳公司,通过控制这些关联公司,伪造了资金回款的假象。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等同于自己的钱在银行里转了一圈,回到了它的收入账户上,其实就是拿着自己的钱说我已经收到这些钱了,实际上政府根本没给他钱,他这叫伪造回款。追查它的回款是从哪个公司打来,发现这些关联公司就是天能科技控制的,它没有注册地,也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一个公司的董事长就是秦海滨的司机。我们打通手机后,这司机一无所知,称“你找错人了吧,我什么都不知道。”关联公司没有具体业务,纯粹是拿来进行银行转账的,新员工入职后,都要把身份证复印一下,方便他们以后造假。

  另一个现实情况是,在天能科技伪造回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下属的公司在资金往来中却充当了配合造假的角色。比如在山西朔州金沙植物园项目中,政府控股的物业公司就给天能科技完成回款走账提供了便利;而在山西应县,当地的农信信用社给天能科技的关联公司贷款6000万元,用于回款资金循环。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应县)他这个地方一年的财政收入两个多亿,但是呢,它就花了四千多万来干啥呢,把路灯都换了太阳能的,而且没有经过招投标。那从后期来看呢,如果这个公司在当地上了市,它发行成功了,天能科技募集资金很大的一部分,说要投10个亿,大概就把这个钱投在这儿了,扩大再生产。拉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作为当地呢,他有这个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这个愿望,他就有这样一种潜在的一种动机。

  稽查总队调查人员还介绍,针对天能科技的造假行为,很遗憾的是,保荐人民生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都没有发现问题,无视重点项目、应收账款、单据伪造、虚假合同等诸多可疑环节,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为天能科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做背书,没有履行勤勉尽职的义务并做出及时完整的风险揭示,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比如说你应当去看一看他的存货,看一看他的设备,看一看他实际装了多少盏路灯。或者是,比如他的款项。你作为一个专业的保荐人,像应县这样一个地方财政如此贫穷的一个穷县,在这个项目施工刚刚结束,就能把全部款项转回天能科技,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常理的。作为专业人员对这种问题心里应该有一个问号。你应当去核查一下,你不应该只是看到这个收入来了,我就确认,哦,没问题。这个就是尽责的问题。就是看你做到什么样的程度。

  此外,在天能科技的董事会成员中,还设有三名独立董事,但他们也没有尽到应有责任。在稽查总队调查人员的核查访谈中,一位独立董事坦言: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该教授称这些财务报告他一个字都没看,他作为董事的职责就是在拟定的财务报告上签字,具体财务报告他根本不知道也不关心。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他说“我的职责就是负责签字,他们不会对我进行详细的解释,要我签字的文件,他们顺便带到北京,打个电话,找个地方签个字就完事。外部董事,完全没有履行责任,纯粹是挂名的。

  除了天能科技,广东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是证监会通报的另一家IPO申报材料造假的公司。新大地主营山茶油业务,2012年5月提出IPO申请,随后被媒体爆出涉嫌欺诈发行,证监会8月份正式立案调查,目前基本事实已经查明。而新大地也是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以来,首个造假上市案例。

  为冲击上市,新大地通过粉饰财务报表,营造逐年增长的假象,虚增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年攀升,到2011年已经接近50%。新大地的造假尽管也是通过虚增利润、伪造回款等方式,但相比以往通过伪造金融票据、虚增大额资产、大量关联公司交易等“明目张胆”式的财务造假手段,其手法更加具有隐蔽性。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总结,新大地造假的第一个特点,就是“选择真实客户”进行“兑水掺假”。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就是在一些客户销售的真实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虚假的销售。比方说他有一个客户,2009年我们查实他对这个客户销售大概是39万块钱,然后新大地他自己通过造假以后呢,虚增了这个客户销售15万元,最后财务报表反映出来就是53万元。这种方式呢,比以前来讲,他就更具有迷惑性。如果你不是认真进行比对就很难发现出来。我们称为兑水造假。

  第二个特点是将造假数额“化整为零”。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它把这个虚曾收入这个数额啊,分散到众多的客户之中。从我们这个调查走访的70多家客户来看呢,他的数额多的几十万块钱,少的只有几千块钱。就这是在以往的财务造假案件之中很少见的。他做的太分散,所以以至于在调查初期啊,包括一些中介机构他们在核查在自我核查的过程中都觉得不太可能。

  第三个特点就是大量“使用现金”虚增销售收入。因为现金交易不像转账交易那样能清晰地记载资金流向,因此大大增加了事后调查的难度。稽查总队调查人员查出,新大地控制了60多张银行卡,利用农户的名义,制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循环进行现金交易。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比方说2001年12月,他当月的现金收入比重就达到百分之40%多。为了追踪这个资金的来源的去向,我们调查组就集中了10几个人,俩个多星期,在数家银行,我们采取这个拍照复制的方式,拍了4000多张凭证。然后逐笔的进行人工比对。才能最后梳理出他的这个资金流向。然后认定了这月大部分的虚假。也就是说它采取了有意识的反调查的手段。

  稽查总队调查人员还发现,新大地在造假资金的来源上也更加多元。为了筹措资金,新大地除了通过控制关联公司实现自有资金的循环,还改变了一些资金的用途,比如将政府补贴款修虚报为销售收入。此外,更隐蔽的是,新大地还跟某私募投资公司签订私下协议,转让股份300万股,获得资金2100万元,全部用于虚增收入。

  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私下协议这一块,他把300万股转换给这个私募基金了,但是招股说明书没有披露,这实际上是代持股股了,因为他是代持的,在法律上显示还是他本人持有这么多股份,但是他自己已经把这个股份转给别人了。作为销售收入回流来,实际上这是一个投资款。

  此外,跟山西天能造假上市案件相似,新大地造假过程中,同样存在地方机构配合造假、中介结构没有勤勉尽职等现象。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把这些IPO造假公司挡在市场门外,保护了投资者利益,以后,证监会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通过中介机构传导向发行人,更好地发乎中介结构“第一道把关人”的作用。

  而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在各地的现场调查中,也遇到很多阻力,比如当地政府机构以及企业的证券法律意识淡薄,对证监会的执法行为不理解、很抵触,并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在纵容、配合造假,他们甚至认为,被查出来是因为“自身运气不好,躺着中枪”,而且觉得自己是被陷害了,只要企业已经退出了IPO审核,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失,也就算全身而退、没有大碍了。

  对造假、欺诈上市的种种现象,财经评论人叶檀认为,两家公司在IPO审核阶段被查出造假行为,这说明从2012年2月1号开始实施的——将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时间从发审会前5天提前到1一个月——这项信息公开的制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市场各方有充分时间对拟首次公开发行IPO公司进行分析研究和监督,这对证券市场开始起到了杀菌的效果。

  叶檀还认为,当下,地方政府跟辖区内公司的关系非常密切,地方政府也把上市企业的多少看作是很重要的政绩,只要有企业上市,他们要钱给钱,要项目给项目,而且如果企业上市成功,当地又多了一条畅通的融资渠道,而地方政府的这种强力包装行为,也严重干扰了发行市场化的秩序并伤害股票市场信誉;其次,在对造假上市的处罚上要加强力度,除了有行政处罚外,更要让这些造假公司承担严厉的民事赔偿责任,增加造假成本;叶檀还建议,只依靠证监会有限的监管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在坚持发行市场化、健全退市制度改革大前提下,建议吸收社会各方监督力量,形成新的监督机制,此外有必要设立专门的金融法庭,给予证监会更多的执法权限,提高监督效率。(记者 王浩)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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