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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2014年03月21日16: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证监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中新网3月21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六大修改,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优先殷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拯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等。

  证监会新闻发言A张晓军表示,征求意见稿自2013年12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市场各方给予了高度关注,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截至2013年底,共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459份,其中个人投资者意见434份,中介机构意见19份,发行人意见5份,其他部委l份。总体来看,市场各方认同优先股试点的制度框架,认为《办法》出台对于深化市场改革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真研究并充分采纳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严格限制可转换优先般。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有429份意见是针对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关于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规定,其中,个人投资者427份。意见认为可转换优先股可能会成为新的“大小非”,摊薄普通股权益,导致普通股二级市场价格下跌。部分个人投资者建议禁止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般,或延长禁止转换的期限。

  为进步保护个人投资者权益,保证试点平稳实施,《办法》采纳了投资者的意见,删除了关于可转换优先股的有关条款,并新增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特殊要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下一步,我们还将与银监会联合发文,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涉及的有关事项,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

  二是,关于优先股发行条件。有意见提出,征求意见稿原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的一般条件,该项规定使受到行业周期性影响的公司难以利用优先股进行融资,限制了优先股的运用范围,建议适当调整优先股非公开发行条件的限制。

  根据境外优先股发展的历程,优先股的一项重要运用是为经营暂时困难,但总体资产状况良好的公司提供融资工具。因此,《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年的股息”的一般性要求,从而使非公开发行优先般的条件更为合理;同时仍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

  三是,关于非公开发行票面股息率的限制。征求意见稿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部分意见提出,由于优先股风险溢价较高,其票面股息率较高,如限制过严,部分发行人约定的票面股息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可能导致发行失败,建议适当调整票面股息率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为平衡两类般东利益,防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过高,出现利益输送的问题,保护中小普通股股东利益。考虑到非经常性损益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来源,可用于保障优先股股息支付,《办法》删除了“以扣除非经常性拯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表述,使票面股息率的规定更为合理。

  四是,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部分意见提出,优先股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发行程序可参考公司债券,建议允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用储架发行,简化审批流程。

  目前公司债券可以储架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储架发行,为回应市场需求,《办法》允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采取储架发行。同时,《办法》要求“相同条款优先殷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般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以防止发行人通过多次非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后的转让实现实质上的公开发行,规避监管要求。此外,为避免出现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优先股彼此之间主要条款差异过大的情况,《办法》要求采用储架发行时,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之间,除票面股息率外,其他条款应当相同。

  五是,关于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的规定。为明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人数计算方式,参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发行对象A数认定的规定,《办法》规定,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般的,视为人。

  六是关于优先股票面金额的规定。为统一优先股票面金额,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交易,同时满足公司的融资需求,《办法》新增规定“优先殷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中新网证券频道)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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