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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勵旅游 職工要納個稅?職工寧願折現不願旅游

嚴麗梅

2013年02月26日16:52    來源:羊城晚報    手機看新聞

  國務院近日發布了《國民旅游休閑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其中特別提出,鼓勵企業將安排職工旅游休閑作為獎勵和福利措施。就《綱要》這個精神,有企業人士向羊城晚報記者反映:依據現有稅收法規,企業獎勵職工旅游越多,職工個人要納稅就越多,要想鼓勵企業以獎勵和福利安排職工旅游,有關稅收法規應進行調整。

  現行稅收法規制約企業

  落實國民旅游休閑綱要

  《國民旅游休閑綱要(2013—2020年)》“主要任務和措施”部分提出:“鼓勵企業將安排職工旅游休閑作為獎勵和福利措施,鼓勵旅游企業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給予旅游者優惠。”

  但有企業財務人員向羊城晚報記者反映,如果要真正落實《綱要》這個精神,我國有關稅收法規應該相應地進行調整。

  “現行稅收法規規定,企業獎勵組織職工去旅游,這筆旅游費用支出必須算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寧願要現金而不願參加企業組織的旅游,因此,要企業以獎勵和福利名義組織職工去旅游,卻又要職工自己為此掏腰包繳個稅,職工不樂意,企業吃力不討好。”廣州一位大型企業財務人員說。不少職工表示,被安排去旅游不如發錢給自己來安排。

  當年出台“兜底性條款”

  目的是為堵塞避稅漏洞

  據羊城晚報記者從多位企業財務人員處了解到,目前的稅收法規讓企業在以獎勵和福利形式安排職工旅游時會有所顧忌。

  個人所得稅政策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明確,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並入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還專門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証卷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稅。

  還有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首次明確將“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納入個人所得范圍,這被財稅界看做是堵塞避稅漏洞的“兜底性條款”,此后,個人參加單位組織的免費旅游、從雇主處取得的折扣或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等,均從稅法上明確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

  “企業不是可以把組織職工旅游的支出算作福利,這樣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嗎?”有人這樣提出。對此,有財務人員介紹,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確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是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企業職工旅游費用並不算職工福利費范圍。 這一說法,記者已從多個省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對納稅人咨詢的答復中得到証實。但也有財務人員反映,在這個問題上,各地方稅務機關理解不一,有的地方默許屬於職工福利費讓在稅前扣除,有的地方明確不相關不讓稅前扣除。

  提高職工福利以拉動消費

  專家指稅收法規嚴重滯后

  有專業人士曾指出,現行稅收法規嚴重滯后,嚴重偏離了實際。當前的經濟發展很大程度上依靠消費支撐。在企業所得稅福利費扣除上,應當按宏觀經濟狀況、社會生活指數等指標適當設定員工福利使用比例,但不應控制使用范圍和消費方式。對員工來說接受企業的福利,有利於安心工作,能更進一步激發員工的創新和創造能力。而《綱要》提出鼓勵企業將安排職工旅游休閑作為獎勵和福利措施,希冀有關稅收法規會有所鬆動。(記者 嚴麗梅)

(責任編輯:孫博洋、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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