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証監會改革基金銷售費用管理機制 鼓勵差異化收費

2013年06月08日16:53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新華網北京6月8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証監會日前發布修改后的《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鼓勵市場化、差異化銷售費率機制,允許基金公司採取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

証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說,經過十多年的發展,我國的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涵蓋了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和客戶服務費等多種類型,同時《証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銷售費用結構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應規定。

隨著市場的不斷創新發展,目前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的定價機制、費率水平及銷售機構盈利模式等方面逐步出現了一些影響市場化競爭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一是全行業對同一類產品約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水平幾無差異,各銷售機構銷售同一類產品的收費幾近一致,不利於基金銷售的差異化競爭﹔二是部分銷售機構引導投資人頻繁申購贖回基金,不利於基金的投資運作,影響長期投資人的利益。

鑒於此,証監會聯合行業協會、市場主體等機構進行廣泛調查研究,形成了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改革思路和具體措施。

根據新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產品設計時自主採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鼓勵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化競爭。

規定還豐富了基金銷售費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用此種收費方式。

此外,為避免短期交易投資人的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對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同時將該費用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產。考慮到不同基金產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隻適用於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項調整雖然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於補償基金財產,是對長期投資人權益的有效保護。

另外,証監會還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了《保險機構銷售証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明確了保險機構參與基金銷售業務的具體監管要求,以及兩會的監管職責和分工,以規范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活動,滿足投資人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

(責編: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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