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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張克強已羈押1000天 曾與馬化騰等人齊名【2】

尹聰

2013年10月14日10:02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福布斯富豪張克強已羈押1000天 曾與馬化騰等人齊名

  鹽湖上市帶來90億財富

  就在華美系緊鑼密鼓地進行資本運作期間,鹽湖集團借殼上市的腳步也越來越快。

  2006年12月5日,與鹽湖集團同處青海的上市公司S*ST數碼發布公告稱,公司重組事宜已取得實質性進展。20多天后,S*ST數碼宣布了其重組方為鹽湖集團。重組及股改方案,於次年的7月獲得青海省國資委的批准。根據該方案,鹽湖集團擬投入2.7億元,解決S*ST數碼的財務危機。

  2008年3月,S*ST數碼更名ST鹽湖並恢復交易。根據重組方案,鹽湖集團原股東所持有的鹽湖集團股份,按1:0.7544的比例折股變更為ST鹽湖的股東。由此,華美豐收聯合體持有的1.69億股鹽湖集團股票,折為2.25億股ST鹽湖。

  ST鹽湖復牌的十幾天前,變更手續在深圳市工商局辦理完畢后,張克強實際控制的華美豐收和華美集團,分別成為興雲信70%和30%股權的持有者。

  對坐擁雄厚鉀肥資源的ST鹽湖的前景,市場極為看好。一家券商為ST鹽湖給出的定位是,“具有資源優勢[1.46%]的聯合化工[0.00% 資金 研報]航母”。

  復牌首日,ST鹽湖的表現,可以用“瘋狂”來形容。當日,ST鹽湖的收盤價為30.2元,相比停牌前的4.8元飆漲529%。“最牛ST股”、“牛氣沖天的金股”……外界的贊譽紛至沓來。

  以30.2元的收盤價計算,華美豐收聯合體所持有的ST鹽湖的股票,市值接近68億元。在2008年5月底股價創出39.99元的高價時,華美豐收聯合體持有的股票市值,更是接近90億元。

  2008年6月,興雲信通過深交所首次向外界披露,其持有的ST鹽湖系信托資產,實際受益人為華美豐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及興雲投資。這次披露也明確了四方具體的持股份額,華美豐收擁有8854萬股、王一虹擁有8461萬股。

  據媒體點評,ST鹽湖是整個2008年的“最牛股”,其股價維持在20元—39元的高位區間。按此計算,華美豐收持有的8854萬股ST鹽湖的市值,波動在17億元—34億元。與兩年前數億元的投入相比,投資ST鹽湖無疑是張克強參股保利地產后的又一“杰作”。

  此前默默無聞的王一虹,也因為ST鹽湖的股價走高而成為“超級女富豪”。憑借21億元的身家,王一虹登上2009年胡潤女富豪榜,列37位。

  2010年,鹽湖集團與旗下的另一家上市子公司鹽湖鉀肥合並,鹽湖鉀肥為存續公司,並變更簡稱為“鹽湖股份”。按2.9股鹽湖集團換1股鹽湖鉀肥的比例,華美豐收聯合體手中持有的鹽湖集團的股票變更為鹽湖股份。

  被控“虛構事實騙取國家資產”

  福禍相依,ST鹽湖帶給華美豐收聯合體巨額紙面財富的同時,外界的質疑接踵而至。

  2008年5月,有媒體刊文稱,在ST鹽湖復牌前夕,興雲信已被作價7000多萬元賣給了華美豐收,性質由國有企業轉為民營企業,而該價格與興雲信所持有ST鹽湖的超過70億元的股票市值相比,“低得令人難以置信”。

  2011年1月12日,張克強沒有出現在華美集團的教育年會上。次日,廣東省人大罷免了他全國人大代表的職務。同一天,雲南省公安廳下發《拘留証》。同年2月16日,張克強被逮捕。

  昆明市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法院公訴張克強,該案於2011年12月29日開庭審理。

  在《起訴書》中,公訴方陳述了其所查明的張克強等人的“詐騙經過”。“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隻能是國有企業。”公訴方在《起訴書》中指控稱,張克強等人不具備成為鹽湖集團股東的條件,便“利用深圳興雲信的國有企業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資產”。

  公訴方稱,2006年,宋世新等持有興雲信的委托書,假冒興雲信公司的工作人員,多次與鹽湖集團、青海省國資委商談,並以興雲信的名義簽訂了增資鹽湖集團2億元和受讓青海國投持有的3818萬原鹽湖集團國有法人股的股權協議。

  公訴方還稱,2007年下半年,為將對登記在興雲信名下的鹽湖鉀肥股份非法佔有,獲取鹽湖鉀肥上市后的巨大經濟利益,張克強等人確定由華美集團、華美豐收以8050萬元溢價收購興雲信,將興雲信鹽湖鉀肥股份出售給張克強等人。

  公訴方引用“狸貓換太子”的典故來比喻這場交易,“如果‘狸貓’開始就顯露出了本來面目,青海方面是可以不賣的”,“這就是詐騙的核心實質”。

  由此,“隻能是國有企業”的投資門檻存在與否,成為張克強欺詐罪是否成立的關鍵所在。

  張克強的辯護律師稱,2006年政策層面並不存在對鹽湖集團或鹽湖鉀肥項目的投資門檻,相反,發改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中將鉀肥列為“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

  在庭審時,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提出,公訴人需要明確“詐騙案的受害人是誰”、“國有資產損失是多少”等幾個問題。

  “表面上看,鹽湖集團和雲南煙草並沒有受到損失,甚至有的部門還獲得了利益。”公訴方稱。據新華社報道,庭審前兩天,公訴方始終未明確受害主體。直到最后一天,公訴機關才確認,國家是張克強實施詐騙行為的受害者。

  根據庭審記錄,對公訴方將國家列為受害人,張克強方面不予認可。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闡述說,整個案子找不到受害人,也找不到被騙了多少錢,“這在《刑法》上是不可思議的”。

(責編:薛白、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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