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這種情況你的工資會變少【3】
2018年08月22日08:25 |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重要提醒!這種情況你的工資會變少,但低於這個數,單位違法!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中就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准的百分之八十”。而這也是企業在支付尤先生病假工資時依據的規定。
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沈建峰認為,根據以上規定,總體來說,公司的做法並不違法,但卻不合理。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涂崇禹律師也認為,不能把法律底線當做道德底線,從促進勞動者體面勞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角度,考慮到尤先生24年的工齡,用人單位應酌情適當提高其病假工資待遇。
完善規定
期待社保制度作出相應調整
沈建峰指出,企業和勞動者在病假期的利益沖突與目前我國醫保水平有限、特別是職工病假收入補償來源單一有關。
李娟指出,自1995年原勞動部頒布《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醫療期病假工資由企業支付以及最低支付標准后,盡管我國醫保制度不斷改革完善,但始終未對病假工資的負擔主體和支付標准進行改革調整。她建議,由政府與用人單位共同負擔勞動者在醫療期的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承擔前3個月的病假工資,之后的病假工資由企業與醫保基金分別按一定比例承擔。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通過試點商業保險的方式,與現有的醫療期病假工資制度相互補充。”涂崇禹建議,通過引入商業保險,形成職工疾病收入補償的多個支柱,真正讓職工“病有所養”。
此次事件中,醫療期內勞動者社保繳費負擔重,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
李娟解釋說,根據目前規定,職工生病時仍以“繳費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而“繳費工資”是根據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的,如無特殊情況,一個年度內不變。這就導致尤先生倒貼錢繳社保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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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仝宗莉、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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