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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8月26日15:29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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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26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夯實產品監管制度基礎,近日銀保監會發布新修訂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分6章40條,分別為總則、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審批和備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具體對立法目的及整體原則,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總體要求及相應職責,審批和備案具體要求,監管措施,相關機構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以及辦法適用等相關事宜進行了規定。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與修訂前相比,《辦法》進一步完善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的體制機制,對保險條款費率監管主體、公司報送對象、審批備案管理等內容進行了改革、完善和調整。《辦法》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督管理,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並明確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同時,要求公司嚴格執行保險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及時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和清理。《辦法》進一步規范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開發報備行為,完善了條款開發原則和費率厘定原則,明確了公司條款開發審查和保險費率厘定審查職責。此外,《辦法》還對其他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

上述負責人介紹,在強化條款費率管理方面,一是明確公司條款費率直接責任人。規定公司條款費率開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分別對條款費率開發管理、條款審查、費率審查負直接責任。二是明確直接責任人違規的處理。條款費率開發管理部門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違反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提交書面檢查,並可責令公司作出問責處理。三是要求公司嚴格執行條款費率,強化條款費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項審議機制。四是要求公司對條款費率進行跟蹤評估,並及時進行清理。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的修訂是完善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規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開發和費率厘定行為,進一步提升財產保險行業保險產品整體質量。

(責編:羅知之、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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