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聚焦跨境互聯網券商“無照駕駛”:涉嫌非法金融活動

人民網北京2月24日電 (記者栗翹楚)數字經濟時代,互聯網平台及技術正重塑並加速金融行業轉型升級。同時,新的風險隱患也伴生而來。日前,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發表文章,再次探討數字經濟下金融監管有效性問題。文章指出,部分境外証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台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証券投資服務,屬於“跨境交付”范疇,超出了我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的開放承諾。從業務實質看,這些應認定為在我國境內“無照駕駛”,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
業內人士在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時也表示,部分跨境互聯網券商利用互聯網平台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証券投資服務,其業務模式長期受到質疑,不僅缺乏境內開展業務所需的相關牌照,更缺少國內監管部門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約束,對投資者來說存在較大風險。
部分跨境互聯網券商涉嫌非法被多次提及
孫天琦在此次撰文中重點探討了互聯網生態下的金融監管,覆蓋跨境金融服務、跨區域展業、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存款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自去年10月以來,部分跨境互聯網券商涉嫌非法被多次提及。
去年10月,在第三屆外灘金融峰會全體大會三“數字經濟與金融科技:效率、穩定與公平”上,孫天琦結合人民網報道《財經觀察:個人信息保護法施行在即,跨境互聯網券商何去何從?》指出,部分境外証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台,主要專門面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証券投資服務。例如,美股、港股交易服務,屬於“跨境交付”范疇。跨境互聯網券商客戶快速增長,多來自我國境內。
孫天琦在發言中還舉例說明:注冊在開曼群島的A公司存量入金賬戶80%來自我國境內,注冊在香港的B公司為55%。從業務實質看,跨境互聯網券商屬在我境內無照駕駛,屬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
在去年12月26日的“中小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與有效監管”研討會上,孫天琦再度發聲,稱金融作為特許行業,必須持牌經營。要消除監管空白、監管盲區,對於具有跨行業、跨市場、跨境特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按照業務屬性和風險實施歸口管理。
此次撰文中,孫天琦再次劍指跨境互聯網券商,提出部分境外証券經營機構在未取得境內相關牌照、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況下,利用互聯網平台向境內投資者提供境外証券投資服務,屬於“跨境交付”范疇,超出了我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框架下的開放承諾。從業務實質看,這些跨境互聯網券商應認定為在我國境內“無照駕駛”,涉嫌非法金融活動,這種定性與資本項目是否完全可兌換無關。
同時,孫天琦指出另一種涉嫌非法跨境証券投資服務:一些中資券商的境外經紀子公司(持有境外牌照)與中資銀行境外子行(持有境外牌照)合作,利用APP提供類銀証轉賬服務,使境內客戶得以參與境外股票投資。具體操作上,境內投資者通過APP遠程在境外券商開戶,境外券商代客戶向境外銀行申請同名子賬戶。境內投資者在境內銀行辦理購匯(用途一般虛報為因私旅游等)並匯至境外銀行賬戶后,APP顯示入賬金額,供境內投資者進行交易。此類機構在境內有各種變相的招攬和營銷行為。
監管層面或加速規范整治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肖颯對人民網記者表示,跨境互聯網券商的業務模式本身就存在不少質疑。根據現行政策法規,我國禁止個人投資者直接從事境外投資,每年每人的換匯額度為5萬美元。從2017年1月1日起,個人辦理購匯均需要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明確填寫購匯用途。《申請書》明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証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肖颯律師認為,從國際法角度來看,在國際條約方面,即使是在相對寬鬆的《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中,允許服務提供者在他國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但仍要求服務提供方在對方國家完成注冊申報或取得該國監管部門的授權。完全開放跨境金融投資是不存在的。開放跨境金融業務並非各國、各地區的一貫做法,未能形成法律確信,並非國際習慣法。而與跨境商業服務最直接相關的國際條約,當屬我國加入的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簡稱GATS)。根據GATS,“金融服務”屬於服務貿易。GATS將服務貿易分為四種模式:(1)商業存在﹔(2)跨境交付﹔(3)境外消費﹔(4)自然人流動。除特定金融服務外,我國未承諾其他金融服務可通過“跨境交付”方式提供。
肖颯律師指出,央行對在境內從事被禁止或尚未開放的金融業務,以及在境外設立未在境內持牌的跨境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定性和取締並未違反國際法。因此,目前互聯網跨境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展業的行為存在較大的刑事法律風險,其行為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等犯罪。
面對已知的法律風險,監管層或將加速完善規則,加強監管執法。
去年10月,針對人民網報道富途、老虎等互聯網券商在中國境內經營活動中的風險情況,據了解,証監會等監管部門正著力完善相關監管規則,將依法對此類活動予以規范,加強監管執法,全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去年10月2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關於《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符合相關情形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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