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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銀行"急速膨脹令人憂 加大信息披露為良策

李丹丹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副所長向鬆祚則指出,從金融機構的性質來定義,凡是傳統商業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都應該納入“影子銀行”范圍。彭文生指出,“影子銀行”成為“影子”的兩個特征導致其面臨比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更大的風險。
2013年01月17日08:56    來源:中國証券網-上海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北京東三環附近的一個大型連鎖超市門口,剛剛採購完的附近居民被一個年輕人的吆喝聲吸引,“投資理財,收益一十三!”年輕人身后擺著“某某投資公司”的易拉寶,13%的收益率讓不少居民駐足,“我們主要投資地產之類的具體項目,你們把資金拿來,簽個合同,一年后就可以拿到本金和收益。甭不信,我們的公司在三元橋,正規經營,大伙兒可以上門辦理業務……”

  這是近兩年快速發展的“影子銀行”的一個小小剪影。“影子銀行”,顧名思義,游離於市場和政府監管之外的金融活動。2008年金融危機以來,“影子銀行”飽受詬病,也引起監管層高度重視和警惕。但是,去年“影子銀行”以更多的變種形式出現,快速發展讓市場側目,急速膨脹讓人擔憂,高額收益又讓投資者難以割舍。

  界定之爭

  其實,伴隨“影子銀行”的快速發展,學界、監管層、市場對“影子銀行”並沒有統一公認的界定。根據IMF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影子銀行”指在受到監管的銀行體系外的金融中介活動。

  近日,銀監會高層在銀行業年度監管工作會議上明確,不能將社會融資總量中貸款之外的其他融資方式均視為影子銀行﹔並明確強調信托理財業務處於監管之下,不符合影子銀行的特征﹔明確銀行表外業務不屬於“影子銀行”。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副所長向鬆祚則指出,從金融機構的性質來定義,凡是傳統商業銀行之外的金融機構都應該納入“影子銀行”范圍。如果從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的性質來定義的話,所有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券及其衍生產品、資產証券化產品、私募基金等都應該納入“影子銀行”業務范圍。

  中金首席經濟學家彭文生則將我國的“影子銀行”概括為三種形式的融資。第一類是銀行表外業務,如理財產品﹔第二類是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如信托公司、小貸公司、財務公司和典當行等﹔第三類則是民間金融。

  他估算,截至2012年年末,理財產品余額將達到7萬億元,民間借貸余額在3萬億元左右。據信托業協會的數據,截至2012年9月,全行業信托資產規模已經擴張至6.32萬億元,而四季度還將進一步擴張。以這個數據匯總,截至2012年末,我國“影子銀行”規模至少為16.32萬億元。

  澳新銀行大中華區首席經濟師劉利剛的預測與彭文生接近。他預計,中國的“影子銀行”規模大約為15-17萬億元,是正規銀行體系的12%-13%,是GDP規模的三分之一。

  這樣的規模無疑是龐大的,而且照目前的發展趨勢,“影子銀行”還會進一步擴張。但是向鬆祚指出,目前我國銀行總資產接近130萬億,貸款接近70萬億,居民儲蓄存款近40萬億,與此相比,“影子銀行”的總體規模仍然有限,發展空間依然巨大。

  風險之析

  游離於監管之外的“影子銀行”的風險毋庸置疑,從國際金融危機爆發時其對正規金融體系的沖擊就可見一斑。去年年末,華夏銀行理財經理私售理財產品的鬧劇更引發市場重新審視“影子銀行”的風險。

  彭文生指出,“影子銀行”成為“影子”的兩個特征導致其面臨比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更大的風險。首先,“影子銀行”受到的監管較弱,杠杆率比一般商業銀行要高得多。其次,“影子銀行”體系在出現流動性困難時,缺乏從央行獲得流動性的直接機制,因此其沒有最后貸款人,處置系統風險的機制不健全。也就是說,一方面因為缺乏監管而過度累積風險,另一方面又缺乏應對風險的保障機制,因此“影子銀行”成為金融體系中最脆弱的一個環節。

  “由於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之間存在著各種聯系,‘影子銀行’體系中出現的金融風險也會被傳導至正規銀行體系,從而導致了風險的傳染,並增加了系統性風險。”劉利剛認為“影子銀行”的存在會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威脅。

  當然,也有冷靜的聲音指出,不可夸大“影子銀行”的風險。

  交行金研中心就指出,從廣義理解看,“影子銀行”是一個相對寬泛的中性指稱,與社會融資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對各類“影子銀行”的風險及作用宜做具體分析和仔細甄別。同時,與歐美發達市場相比,目前我國各類“影子銀行”業務風險可控程度相對較高。

  央行調統司副司長徐諾金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提醒,對“影子銀行”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視。因為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這些年來銀行的表外科目佔到了表內科目的三分之一多,是非常大的,銀行的理財產品中會有不少風險,但是不能夸大了。

  監管之路

  “影子銀行”是長期管制利率導致的必然結果,作為正規融資渠道的一種補充,其存在和發展有其合理性。銀監會分管信托等業務的副主席蔡鄂生就曾直言,“影子銀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對於“影子銀行”不能一味地圍、追、堵、截。向鬆祚指出,針對我國影子銀行潛在的問題和風險,我們既不能簡單一刀切,談“影”色變,一概否定,甚至妖魔化﹔也不能聽之任之,漠視不管。“影子銀行”業務種類繁多,風險和收益結構互不相同,有些並不具有系統性風險,金融機構具有自我消化能力。哪些應該監管,哪些不應該監管,監管到什麼程度,以什麼指標和方法來監管,都需要首先進行深入細致的調研和分析,集思廣益,妥善決策。

  監管者對於“影子銀行”的管理思路也更傾向於疏導、規范、監管。蔡鄂生在數月前的一次論壇上公開指出,“現在我們要把‘影子銀行’出現的這些問題規范好,然后是監管好。防范風險,根本還是在於打牢基礎,讓金融體系有防范風險的能力。”

  彭文生判斷,監管層對“影子銀行”管理最有可能的路徑,將如同過去對地方投融資平台的清理一樣,對其期限、利率、投向進行摸底,進而分類排查風險,再進一步進行總量控制﹔並通過適度的風險暴露,促進影子銀行業務的冷卻和調整。

  同時,他建議,在“影子銀行”的運作過程中,關於資金流向和風險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了投資者的盲目和剛性兌付的要求,也導致了融資者可能的道德風險。因此,加大信息的披露,有利於明確風險處置的規則,區別對待不同原因造成的償付危機。如果是銀行內部風險控制出了問題,如涉嫌欺詐等惡性事件,銀行需要擔負責任﹔如果是在風險披露充分的情況下,投資者則需要為存在風險溢價的收益率承擔責任。

(責任編輯:曹華、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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