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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银行"急速膨胀令人忧 加大信息披露为良策

李丹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则指出,从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定义,凡是传统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都应该纳入“影子银行”范围。彭文生指出,“影子银行”成为“影子”的两个特征导致其面临比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更大的风险。
2013年01月17日08:56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手机看新闻

  北京东三环附近的一个大型连锁超市门口,刚刚采购完的附近居民被一个年轻人的吆喝声吸引,“投资理财,收益一十三!”年轻人身后摆着“某某投资公司”的易拉宝,13%的收益率让不少居民驻足,“我们主要投资地产之类的具体项目,你们把资金拿来,签个合同,一年后就可以拿到本金和收益。甭不信,我们的公司在三元桥,正规经营,大伙儿可以上门办理业务……”

  这是近两年快速发展的“影子银行”的一个小小剪影。“影子银行”,顾名思义,游离于市场和政府监管之外的金融活动。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影子银行”饱受诟病,也引起监管层高度重视和警惕。但是,去年“影子银行”以更多的变种形式出现,快速发展让市场侧目,急速膨胀让人担忧,高额收益又让投资者难以割舍。

  界定之争

  其实,伴随“影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学界、监管层、市场对“影子银行”并没有统一公认的界定。根据IMF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影子银行”指在受到监管的银行体系外的金融中介活动。

  近日,银监会高层在银行业年度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不能将社会融资总量中贷款之外的其他融资方式均视为影子银行;并明确强调信托理财业务处于监管之下,不符合影子银行的特征;明确银行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所长向松祚则指出,从金融机构的性质来定义,凡是传统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都应该纳入“影子银行”范围。如果从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性质来定义的话,所有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券及其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私募基金等都应该纳入“影子银行”业务范围。

  中金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则将我国的“影子银行”概括为三种形式的融资。第一类是银行表外业务,如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等;第三类则是民间金融。

  他估算,截至2012年年末,理财产品余额将达到7万亿元,民间借贷余额在3万亿元左右。据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2年9月,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已经扩张至6.32万亿元,而四季度还将进一步扩张。以这个数据汇总,截至2012年末,我国“影子银行”规模至少为16.32万亿元。

  澳新银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师刘利刚的预测与彭文生接近。他预计,中国的“影子银行”规模大约为15-17万亿元,是正规银行体系的12%-13%,是GDP规模的三分之一。

  这样的规模无疑是庞大的,而且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影子银行”还会进一步扩张。但是向松祚指出,目前我国银行总资产接近130万亿,贷款接近70万亿,居民储蓄存款近40万亿,与此相比,“影子银行”的总体规模仍然有限,发展空间依然巨大。

  风险之析

  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的风险毋庸置疑,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其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冲击就可见一斑。去年年末,华夏银行理财经理私售理财产品的闹剧更引发市场重新审视“影子银行”的风险。

  彭文生指出,“影子银行”成为“影子”的两个特征导致其面临比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更大的风险。首先,“影子银行”受到的监管较弱,杠杆率比一般商业银行要高得多。其次,“影子银行”体系在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缺乏从央行获得流动性的直接机制,因此其没有最后贷款人,处置系统风险的机制不健全。也就是说,一方面因为缺乏监管而过度累积风险,另一方面又缺乏应对风险的保障机制,因此“影子银行”成为金融体系中最脆弱的一个环节。

  “由于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各种联系,‘影子银行’体系中出现的金融风险也会被传导至正规银行体系,从而导致了风险的传染,并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刘利刚认为“影子银行”的存在会对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威胁。

  当然,也有冷静的声音指出,不可夸大“影子银行”的风险。

  交行金研中心就指出,从广义理解看,“影子银行”是一个相对宽泛的中性指称,与社会融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各类“影子银行”的风险及作用宜做具体分析和仔细甄别。同时,与欧美发达市场相比,目前我国各类“影子银行”业务风险可控程度相对较高。

  央行调统司副司长徐诺金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醒,对“影子银行”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因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这些年来银行的表外科目占到了表内科目的三分之一多,是非常大的,银行的理财产品中会有不少风险,但是不能夸大了。

  监管之路

  “影子银行”是长期管制利率导致的必然结果,作为正规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其存在和发展有其合理性。银监会分管信托等业务的副主席蔡鄂生就曾直言,“影子银行”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对于“影子银行”不能一味地围、追、堵、截。向松祚指出,针对我国影子银行潜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既不能简单一刀切,谈“影”色变,一概否定,甚至妖魔化;也不能听之任之,漠视不管。“影子银行”业务种类繁多,风险和收益结构互不相同,有些并不具有系统性风险,金融机构具有自我消化能力。哪些应该监管,哪些不应该监管,监管到什么程度,以什么指标和方法来监管,都需要首先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和分析,集思广益,妥善决策。

  监管者对于“影子银行”的管理思路也更倾向于疏导、规范、监管。蔡鄂生在数月前的一次论坛上公开指出,“现在我们要把‘影子银行’出现的这些问题规范好,然后是监管好。防范风险,根本还是在于打牢基础,让金融体系有防范风险的能力。”

  彭文生判断,监管层对“影子银行”管理最有可能的路径,将如同过去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清理一样,对其期限、利率、投向进行摸底,进而分类排查风险,再进一步进行总量控制;并通过适度的风险暴露,促进影子银行业务的冷却和调整。

  同时,他建议,在“影子银行”的运作过程中,关于资金流向和风险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投资者的盲目和刚性兑付的要求,也导致了融资者可能的道德风险。因此,加大信息的披露,有利于明确风险处置的规则,区别对待不同原因造成的偿付危机。如果是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出了问题,如涉嫌欺诈等恶性事件,银行需要担负责任;如果是在风险披露充分的情况下,投资者则需要为存在风险溢价的收益率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曹华、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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