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叫张贵英,是名90后,刚过21岁生日,看起来像个邻家女孩●她被控窝藏罪、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人建议刑期4-7年
楚天都市报讯图为:庭审现场(央视截图)
图为:张贵英在法庭上受审(视频截图)
本报特派记者吴昌华发自重庆
昨日下午2时30分,重庆悍匪周克华的女友张贵英,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受审。本报记者专程飞赴重庆,旁听了庭审。
公诉人指控,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公安机关悬赏捉拿的重案要犯,为其通风报信、帮助逃跑,犯窝藏罪;案发当天,她明知周克华开枪杀人抢劫了巨款,还将此款存入自己的银行卡隐匿,构成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
但张贵英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
审判长宣布,鉴于控辩双方存在较大分歧,合议庭将进行充分讨论,择期宣判。
张贵英穿囚衣长相秀气
庭审定于昨日下午2时30分开始。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早早来到法院,下午2时不到,法院门外已聚集了五六十人。
下午2时10分,一辆囚车快速驶入法院大楼下的地下车库,入口处的法警立即关下卷闸门。
庭审在一号法庭进行。这间法庭只有100多平方米,设有7排共70个旁听席。除去第一排照例要空出,只剩下60个旁听席。张贵英的父母及2名亲友已经入座,约有30个旁听席留给各路记者,还有大量记者被挡在法院大门外。
庭审准时开始。
张贵英由一名女法警带上法庭。与她QQ空间里的那些娇艳的艺术照不同的是,身穿囚衣站在法庭上的这名女孩清秀,娇小。如果不是与悍匪周克华有过4个月的交往,她给人的印象就像一个乖巧的邻家女孩。
张贵英出生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李端镇新田村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1天前是她21岁的生日。
随着庭审的进行,记者发现,张贵英的思路敏捷,举止沉着,显然超过了她这个年龄的小女孩。
公诉人指控她犯两宗罪
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2012年8月10日上午9时34分,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康居苑中国银行储蓄所门前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案犯打死2人、打伤1人,抢走7万元,逃窜途中,在覃家岗窝凼铁路线上遭遇一名铁路民警,连开3枪,民警当场牺牲。经侦查确认,该案以及苏湘渝系列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均系周克华所为。8月14日早晨6时50分,公安民警在重庆沙坪坝区覃家港镇童家桥村莴笋沟,击毙周克华。
起诉书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张贵英与周克华在四川省宜宾市相识,随后同居,知道周克华有枪。2012年7月1日,张贵英跟随周克华来到重庆。8月10日周克华持枪抢劫杀人作案后,于中午12时许将抢得的7万元钱中的6万元交给张贵英,张贵英分别存入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此后,张贵英多次通过短信联系周克华,通报有关情况,还提供口红给周克华用于化装。8月14日凌晨6时许,张贵英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以涉嫌抢劫罪刑事拘留。9月19日被以涉嫌窝藏罪、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罪执行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张贵英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构成窝藏罪;明知6万元是赃款而存入自己的银行卡,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人为她作无罪辩护
“起诉书的指控是不是事实?”审判长问。
首轮庭审,张贵英答:“是事实,但有些疑点。我和周克华一起来重庆,但并未说一起来挣钱。来挣钱,也不知道是抢劫;还有,赃款交给我时,我不知道是抢来的,是看了新闻之后才知道的。”
她说:“起诉书说8月10日至8月13日我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告诉周克华有关消息,那些新闻是公布的,并没有秘密可言。”
公诉人开始举证。列举的证据包括:周克华和张贵英使用过的各3个手机号以及通信清单、有关短信内容清单,有宜宾市张贵英租住处提取的枪用弹簧、枪用润滑油,在张贵英挎包上提取的周克华遗留的DNA痕迹,以及周克华作案的相关枪弹痕迹鉴定、DNA鉴定和现场照片等。
不料,在举证、质证环节之后,辩护人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围绕着几个焦点,张贵英“推翻”了3个关键事实的供述。
庭审从下午2时30分一直持续到晚上7时20分。在最后建议量刑环节,公诉人称:鉴于被告人多处翻供,不再具有认罪态度。建议以《刑法》310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5年;以《刑法》312条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7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