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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家用轿车不再限制报废年限

王珂

2013年01月15日09:23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本报北京1月14日电 (记者王珂)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规定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明确,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另外,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责任编辑:刘然、聂丛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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